國家稅務總局:七類股權轉讓需征個人所得稅
來源:網易財經
大智慧阿思達克通訊社12月18日訊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在其官網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公司回購股權、IPO時的老股轉讓,以及重組并購活動中的發行股份收購等七類情形被明確需要繳稅,但純粹二級市場的買賣仍不在征稅之列。
《辦法》主要是規范股權轉讓過程中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延續原有規定主要框架的基礎上,就股權轉讓范圍、股權轉讓雙方及被投資企業的權利義務、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認、納稅時點、稅務機關征收管理、服務規范等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使相關規定更為科學和全面。
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財苑)、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