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發布第八批指導性案例
來源:人民法院報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八批指導性案例。發布指導性案例,對于統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標準,保障公正司法,增強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強法制宣傳都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共發布六個指導性案例,刑事案例一個,民事案例五個。刑事案例涉及危險駕駛罪中的追逐競駛問題;五個民事案例主要涉及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逃債的認定及返還財產、申請執行人變更、委托拍賣以及涉外仲裁裁決的執行管轄等問題。
指導案例32號張紀偉、金鑫危險駕駛案,旨在明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追逐競駛”和“情節惡劣”的認定問題。該指導案例能夠統一類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社會公眾中倡導自覺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風尚,并警示人們不能將公共道路作為賽車場、競技場,任意突破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底線。
指導案例33號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旨在明確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逃債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確認債務人轉讓財產的合同無效;同時劃分了合同無效后返還財產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與第五十九條的界限。這不僅明確了“惡意串通”的具體認定標準,解決了合同無效后如何返還財產問題,而且有利于有效懲治違背誠信、惡意逃債行為,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公平安全的市場經濟秩序。
指導案例34號李曉玲、李鵬裕申請執行廈門海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海洋實業總公司執行復議案,旨在明確債權受讓人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前可以直接申請執行,無需法院裁定變更申請執行人。 這就統一了裁判方式,明確解決了申請執行主體的變更問題,有利于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指導案例35號廣東龍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廣東景茂拍賣行有限公司委托拍賣執行復議案,旨在明確買受人與拍賣行有關聯關系的情況下,惡意串通導致與標的物相關權利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拍賣無效。這對于規范法院委托拍賣工作,及時糾正、防控委托拍賣活動中拍賣行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行為,具有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36號中投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權益糾紛執行復議案,旨在明確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法院執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執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直接清償已經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的通知并清償債務的,執行法院不能將該部分已清償債務納入執行范圍。這對準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規定,提高執行效率,妥善處理三角債問題,指導類似案件的執行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37號上海金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決執行復議案,旨在明確涉外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或其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的,人民法院即有執行管轄權;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自發現被執行人或其財產在我國領域內之日起算。這就解決了涉外執行的管轄爭議問題,確立了涉外案件申請執行期間起算的具體標準,有利于法院及時、高效執行,遏制失信逃債行為,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從而維護生效法律文書的尊嚴和權威。 (記者 羅書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