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民間借貸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律師]李武平成功代理民間借貸糾紛案 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瓊山民一初字第XXX號 原告黃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XX 被告海南XXXX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XX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原告黃XX訴被告何XX、海南XXXX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公司)、海南XX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X月XX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本院認為,一、關于返還借款責任主體的問題。《借款協議》、《借款房屋抵押合同》是由被告XXXX公司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與原告簽署,《借款支付指定書》、《收條》、《說明》都蓋有被告XXXX公司公章,上述材料已明確借款人是被告XXXX公司。《借款支付指定書》中,XXXX公司指定XXX萬元的借款由何XX收取。另外,2 01 4年X月XX日的《借款協議》所借XX萬元,也由何XX收取,XXXX公司出具了收條,認可何XX的收款行為。故涉案款項的借款人前期應為被告XXXX公司。三被告于2 01 4年X月XX日以乙方名義與甲方黃XX簽署了《抵債協議書》、《還款協議》,兩份協議中,乙方(即三被告)認可向甲方借款XXX萬元,并同意償還。《抵債協議書》第三條還約定:乙方確認使用何XX、海南XXXX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海南XX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均為欠債人的主體,是承擔甲方債務的責任人,乙方三個名稱中的任何一個名稱所簽署的合同、借條及有關借款抵押等文件均有效。從《抵債協議書》、《還款協議》約定約內容及三被告之間的利益關聯關系,可以綜合認定被告XXXX房地產公司前期的借款行為應代表被告何XX、被告XX公司。三被告認可以任何一方名義所借款項,并自愿成為償還債務的責任主體,故原告有權向三被告追償借款。被告辯稱是何XX個人借款,原告施加了不正當非法手段迫使XX公司和XXXX公司蓋章,因無證據證明,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借款本金的問題。 原告主張的XXX萬元借款是依據《抵債協議書》和《還款協議》上記錄的五次借款金額累計。原、被告對其中三筆借款的組成達成一致意見,即2 01 3年XX月XX日的X萬元及2 01 3年X月XX日的XX萬元分別對應當日的轉賬憑證;2 01 3年X月XX日的XX萬元即是何XX當日出具的XX萬元借條,分別對應原告在X月X日轉賬給何XXX萬元以及X月XX日轉賬給王X的XX萬元的轉賬憑證,故本院對上述借款共計XX萬元予以確認,被告應予償還。對于2 01 3年X月XX日的XXX萬元的《借款協議》,原告分別在同年X月XX日轉賬XX萬元,X月XX日轉賬XX萬元,共計XXX萬元。原告自認未付給被告的XX萬元是作為利息預先扣除。原告該陳述亦符合《借款協議》中“利息每三個月一付,乙方必須于每三個月的第一個月的首三日支付’’的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故本院認定XXX萬元的借款協議,原眚實際只借給被告XXX萬元,原告主張按XXX萬元償還本金,本院不予支持。對于2 01 3年X月XX日的XX萬元,雖然不是原告直接支付給被告,但被告實際占用了歸屬原告所有的售房款,被告亦承諾期限償還,故仍可認定為原告出借款項。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累計向被告出借XXX萬元。 三、關于原告訴請的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2 01 4年三被告 出具的《還款協議》中約定的截止2 01 4年X月X日的利息XXXXX元是以月利率2%至3%計算,此利率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原告要求支付截止2 01 4年X月X日的利息XXXXX元,該利息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該《還款協議》約定了XXXXX元于2014年X月XX日前還清,尚欠部分于2 01 4年X月XX日前還清,現被告逾期均未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故利息起算時間應以每次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算。 因此,對原告支付的每筆款項的利息起算時間如下:XX萬元從2 01 3年X月XX日起算;XXX萬元從2 01 3年X月XX日起算;XX萬元從2 01 3年X月X日起算;XX萬元從2 01 3年X月XX日起算;XX萬元從2 01 3年X月XX日起算;X萬元從2 01 3年XX月XX日起算;XX萬元從2 01 3年X月XX曰起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因雙方約定利息過高,逾期利息也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利息。故從上述時間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該借款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予以計算。關于何XX2 01 3年X月XX日轉賬給原告的XX萬元,原告認為是支付的利息,而被告何XX認為是償還的借款本金。根據《抵債協議書》中關于“已支付XXX萬元的2 01 3年X月至X月利息,后又支付利息XX萬元’’的約定,本院認為何XX轉賬給原告的XX萬元應為利息。《抵債協議書》采用了綜合抵扣XX萬元的利息方法計算尚欠的利息。故上述每筆借款利息合計減去被告已付的XX萬元利息,即為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的利息金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何XX、海南XXXX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海南XX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向原告黃XX償還借款本金XXX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從2 01 3年X月XX日起以XX萬元為本金計;從2 01 3年X月XX日起以XXX萬元為本金計;從2 01 3年X月X日起以XX萬元為本金計;從2 0 1 3年X月XX日起以XX萬元為本金;從2 0 1 3年X月XX日起以XX萬元為本金;從2 01 3隼X月XX日起以X萬元為本金;從2 01 3年X月XX日起以XX萬元為本金,計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利息后,扣減被告已付利息XX萬元); 二、駁回原告黃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XXXX元(原告已預交),由三被告共同負擔,隨案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鐘玉靜 審 判 員袁藝暢 人民陪審員林尤敬 二o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許瑩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