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規范案件辦理工作中毒品名稱表述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北京9月17日訊 記者蔣皓 為進一步規范毒品犯罪案件辦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印發了《關于規范毒品名稱表述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毒品犯罪案件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中的毒品名稱表述提出規范意見。
意見明確,毒品名稱表述應當以毒品的化學名稱為依據,并與刑法、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中的毒品名稱保持一致;刑法、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的毒品名稱進行表述。對于含有二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應當根據其主要毒品成分和具體形態認定毒品種類、確定名稱?;旌闲投酒分泻泻B逡?、甲基苯丙胺的,一般應當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極低的,可以根據其中定罪量刑數量標準較低且所占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混合型毒品成分復雜的,可以用括號注明其中所含的一至二種其他毒品成分。為體現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對應性,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毒品常見俗稱,可以在文書中第一次表述該類毒品時用括號注明。
意見還分別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含MDMA等成分的毒品、“神仙水”類毒品、大麻類毒品的具體表述進行了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