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建統一不動產登記平臺 可依法查詢復制成反腐新利器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 張維
國務院法制辦15日就《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業內專家表示,不動產登記條例最大的亮點是“統一”,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后,既能保護產權及交易安全,還能夠在摸清不動產情況的基礎上,客觀上成為反腐新利器,并為開展房地產稅創造條件,推動政府透明財稅,公開財稅。
權利人可依法查詢復制
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交易等信息應當實時互通共享。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根據意見稿,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向社會或者他人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權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初始注銷登記可實地查看
意見稿明確,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查驗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和有關證明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等。
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等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泄露登記信息可追刑責
意見稿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串通他人進行虛假登記,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或者登記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制網北京8月15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