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農藥殘留國家標準”等法規今起實施
來源:人民網
今日起,金融業一批新的法規、制度和功能將開始啟用,其中包括商業銀行收費新規、人身保單編碼查詢 、銀行結售匯“簡政放權”等,備受矚目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也將正式開始實施。國家稅務總局自2014年8月1日起,啟用新版專用發票、貨運專票和普通發票。
此外,國家將從即日起實施對食品中殘留農藥量的“最嚴標準”,《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也于同日起實行。
還有多項地區規章相繼于8月生效:《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后,省內企業不能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車;為了保障乘客安全,規范客運市場秩序,制止車輛非法客運行為,上海市政府頒布的《上海市查處車輛非法客運辦法》于8月1日起開始實施。
“史上最嚴農藥殘留國家標準”8月開始實施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原先國家標準對無公害黃瓜的13項監測標準中,毒死蜱等7種農藥的殘留值要求在每千克0.1毫克至0.5毫克之間,即將推行的新版標準則將毒死蜱的殘留限量明確為每千克最高0.1毫克。由農業部與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發布的新版《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14)標準,將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各級市場銷售的果蔬等農產品,將嚴格按照這一被稱為“史上最嚴農藥殘留國家標準”進行農藥殘留檢測,以保證百姓食用安全。
新版標準是我國目前唯一關于農藥殘留限量的強制性國標。新標準規定了387種農藥在284種(類)食品中的3650項限量指標,較現行標準增加了65種農藥、43種(類)食品、1357項限量指標,基本覆蓋了農業生產常用農藥品種和公眾經常消費的食品種類。新標準的限量指標偏重于蔬菜、水果等鮮食農產品,為115個蔬菜種(類)和85個水果種(類)制定了2495項限量指標,比現行標準增加了904項。新版標準還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級加工產品的農藥殘留限量值。
軍隊獎勵表彰管理規定8月1日開始實施:向作戰部隊傾斜
經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批準,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制定的《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日前印發全軍和武警部隊,并將于8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軍首部將獎勵和表彰兩種褒揚形式作為整體進行系統規范的專門法規,將對健全完善我軍激勵機制和榮譽制度體系,更好地發揮獎勵和表彰的導向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化保障。《規定》共5章42條,明確軍隊所稱獎勵,是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對單位和個人給予嘉獎,記一、二、三等功,授予榮譽稱號;所稱表彰,是指團以上單位、各級機關以通報形式對單位和個人給予褒揚。
銀行收費新規8日1日執行 多項手續費比原來便宜
今年2月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和《關于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將從2014年8月1日起執行。根據新規,個人跨行柜臺轉賬匯款手續費等13項客戶普遍使用的銀行基礎服務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消費者8月1日之后去銀行會發現,有些常辦的業務手續費比原來便宜了。
按照《價格法》有關規定,《辦法》將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實施分類管理。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新版定價目錄將銀行客戶普遍使用的個人跨行柜臺轉賬匯款手續費、個人異地本行柜臺取現手續費由市場調節價調整為政府指導價,設定最高收費,并適當降低了收費標準。
根據定價目錄,個人跨行柜臺轉賬匯款手續費每筆0.2萬元以下(含0.2萬元),收費不超過2元;0.2萬—0.5萬元(含0.5萬元),不超過5元;0.5萬—1萬元(含1萬元),不超過10元;1萬—5萬元(含5萬元),不超過15元;5萬元以上,不超過匯款總額的0.03%,最高收費50元。
目前各銀行執行的個人跨行柜臺轉賬匯款手續費標準各不相同。不少銀行是按轉賬金額的1%收取,50元封頂,如果匯款金額1萬元,按舊標準需要付費50元,按新標準只需10元。
人身險保單8月1日起將實現投保前查詢真偽
2013年12月30日,保監會就此前發布的《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人身保險條款編碼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發了答記者問。保監會表示,自2014年8月1日起,各人身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將印刷條款編碼,消費者可以對條款信息進行查詢驗證,屆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人身保險產品數據庫將建設完成,并將提供保險條款信息實現查詢功能。
據了解,對人身保險條款進行編碼的具體工作中,保監會首先對保險條款編制與印刷提出要求,明確條款編碼由文字碼和二維碼共同組成,條款編碼應印刷至條款首頁。
此外,自2014年8月1日起,各人身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將印刷條款編碼,消費者可以對條款信息進行查詢驗證。屆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人身保險產品數據庫將建設完成,并將提供保險條款信息在線查詢功能。
自貿區條例8月起實施 為我國首部自貿區地方性法規
備受關注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昨天正式表決通過,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自貿區的地方性法規,將于8月1日起施行。
在7月26日舉行的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這部有著自貿試驗區建設“基本法”之稱的地方性法規以61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順利通過。記者注意到,《條例》自今年4月正式進入立法程序后,先后經歷了多次大幅度修改,此次提交的表決稿又在二審稿的基礎上,對近16項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
《條例》定位為綜合性立法,集實施性法規、自主性法規、創制性法規的性質于一身,堪稱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基本法”。《條例》共9章57條,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稅收管理,到綜合監管、法治環境等方面,對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進行了全面的規范。
《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自貿試驗區建設要堅持“自主改革”的指導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積極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改革妨礙制度創新的體制、機制,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條例在總則中特別規定,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創新,這充分體現了對公民法人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法治精神。
銀行結售匯業務“簡政放權”8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進行規范。《管理辦法》降低了銀行準入條件,賦予銀行更大自主權,同時強調業務審核和風險管理。該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明確,結售匯業務是指銀行為客戶或因自身經營活動需求辦理的人民幣與外匯之間兌換的業務,包括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管理辦法》對其分別進行了規范。在市場準入方面,銀行可以根據經營需要一并申請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資格,而在此之前,銀行需要對不同的業務分別進行申請。
《管理辦法》提出,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結售匯業務風險管理制度,并建立結售匯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定期評估機制,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中執行外匯管理規定的情況實行定期評估。另外,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時,應當按照“了解業務、了解客戶、盡職審查”的原則對相關憑證或商業單據進行審核;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時,應當與有真實需求背景的客戶進行與其風險能力相適應的衍生產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