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次明確地方黨委書記為審計重點
國企董事長不是法人也要接受審計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記者 郄建榮
如何評價黨政主要領導人以及國有企業領導人任職期間的功過,經濟責任審計無疑是一個重要渠道。《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27日已經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實施細則對6方面內容首次給予明確,其中包括,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為審計監督重點;審計機關對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等。
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27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實施細則,審計部門將嚴肅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重大失職瀆職行為、重大決策失誤、重大損失浪費、重大管理漏洞等事項,推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首次明確重點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據審計署介紹,由8章60條構成的實施細則首次對6方面內容進行明確。
這6方面內容是,首次明確,建立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領導干部輪審制度,即審計機關對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首次明確,根據黨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首次明確,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首次明確,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重點。
首次明確,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首次明確,審計機關可以對地方黨委與政府的主要領導干部,黨政工作部門、高等院校等單位的黨委與行政主要領導干部,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同步經濟責任審計。
國企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不是法人也要審計
張通告訴記者,實施細則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全面進行了明確。
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對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黨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一把手”。
張通表示,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黨組、黨工委)正職領導干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干部;行政公署、街道辦事處等履行政府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的主要領導干部,政府設立的開發區、新區等的主要領導干部,以及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干部等。
對于很多國有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不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審計機關是否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這樣的問題,張通明確表示,根據實施細則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此外,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張通表示,各部門、各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干部行使著部門、單位內部重要的管理職權,應當依法接受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對地方黨委書記審計重點之一關注政府性債務
地方各級黨委書記承擔推動地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重要職責。就如何加強對地方各級黨委書記的審計監督,張通說,對地方黨委書記的審計主要包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上級黨委和政府重大經濟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此外還有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用途和風險管控等情況;自然資源資產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民生改善等情況;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項目的研究決策情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規定情況等。
國企領導審計重點之一大額度資金運作等
根據實施細則,張通還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重點關注內容進行了介紹。
張通表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將重點關注,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等重大經濟決策情況;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等。
未經民主決策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應擔責
對審計發現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領導干部對哪些問題承擔直接責任?哪些問題承擔主管責任?張通表示,除了直接違法需要承擔直接責任外,他特別強調,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者文件傳簽等規定的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等也要承擔直接責任。
據張通介紹,疏于監管,致使所管轄地區、分管部門和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后果的等4種情形還要承擔主管責任。
對經濟責任存在問題干部應依法依紀給予免職
就當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情況如何,張通表示,各級黨委、政府和干部管理監督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對履行經濟責任中存在問題的領導干部,依法依紀給予免職、降職、責令辭職、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以及撤職等其他處分;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工作實績突出的領導干部,給予肯定,并作為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
他表示,目前,全國已經建立起包括誡勉談話、問責和責任追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干部人事檔案等審計結果運用制度。
法制網北京7月28日訊
鏈接:什么是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依法依規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與通常所講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不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國家機關、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通俗地講,前者是對“人”的審計;后者是對“錢”的審計,兩者在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審計項目組織、審計結果運用等方面均有明顯區別。
(責任編輯:葛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