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明確辦理網絡犯罪案件刑事訴訟程序跨省網絡大案可指定異地公安立偵 二維碼
權威解析 法制網記者 蔣皓 網絡色情、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近年日益嚴重,已成為阻礙我國網絡空間健康有序發(fā)展的“致命性毒瘤”。統(tǒng)計數據顯示,網絡犯罪不僅多發(fā),且犯罪類型不斷新型化、智能化,給管理和打擊帶來諸多困難。 為解決辦理網絡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期制定《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對打擊網絡犯罪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案件管轄、證據收集等問題作出規(guī)定。 7月8日,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有關負責人就意見有關問題向《法制日報》記者作出權威解讀。 意見適用四種案件 意見首先明確所適用的4種網絡犯罪案件范圍: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犯罪案件,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等;通過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行為進而實施的盜竊、詐騙等其他犯罪案件,包括借助黑客手段實施的各種犯罪行為;在計算機網絡上設立主要用于實施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fā)布信息,針對或者組織、教唆、幫助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的犯罪案件;其他主要犯罪行為在網絡上實施的案件。 “一個網絡犯罪行為的實施,包含網站建設、資金流轉、技術支持等多個環(huán)節(jié),而一個環(huán)節(jié)又能為大量的其他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痹撠撠熑伺e例說,網購木馬詐騙犯罪團伙包括“寫馬”、“免殺”、洗錢以及實施詐騙的人員,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會給其他詐騙團伙提供技術支持。 同時,很多傳統(tǒng)犯罪與網絡結合形成新型犯罪。如盜竊QQ號后欺騙被盜者親友匯款、盜竊銀行賬戶竊取資金等,雖然本質上仍屬于詐騙和盜竊,但借助網絡隱蔽犯罪事實和身份,進一步加大了偵查難度。 該負責人表示,當前對案件立案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哪些調查措施沒有明確規(guī)定,導致網上大量違法犯罪線索難以進入偵查程序,違法信息大肆蔓延、屢刪屢發(fā)。 意見明確,公安機關發(fā)現案件事實線索不明,或者需經調查才能夠確認是否達到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經批準可以進行初查。初查時可以采取詢問、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不得對初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 明確管轄避免爭議 網絡犯罪案件復雜、環(huán)節(jié)多,與犯罪相關的人員及相關資源(銀行賬戶、虛擬身份等)基本要素分布在不同地方,可能涉及多個犯罪地,致使一些案件在偵辦中出現相互推諉或爭辦的現象。 由于案件管轄不明確,很多地方只打擊網絡犯罪團伙本地的分支,對于異地上層級犯罪團伙卻無法追查,容易導致“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的局面。意見特別針對多地案件的管轄爭議、異地管轄等問題作出明確。 該負責人介紹說,意見進一步明確犯罪地的確定,以“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替代“犯罪行為發(fā)生地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以“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其管理者所在地”替代“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及其管理者所在地”,強調二者均可,避免適用時產生歧義。 “考慮到網絡犯罪案件的跨地域特征,意見明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地具有管轄權,幫助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在必要時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犯罪地或者居住地管轄原則立案偵查?!痹撠撠熑吮硎?,具有特殊情況由異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保證公正處理的跨省重大案件,可以由公安部商最高法和最高檢指定管轄。 無法示證應附說明 網絡犯罪證據材料動輒涉及多地,根據傳統(tǒng)取證程序難以有效調取相關證據。特別是涉案人員眾多,公安機關難以逐一取證認定被害人數、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等犯罪事實,導致對犯罪嫌疑人罪罰不當,嚴重制約對網絡詐騙等侵財性犯罪的打擊。 “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人數眾多且散布多地,對于以被害人數、涉案資金數額等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犯罪案件,難以逐一取證。”該負責人表示,意見規(guī)定有電子數據、書證等證據記錄犯罪事實,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的,在慎重審查被告人辯解、辯護意見及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可以綜合全案證據,依據電子數據、書證等證據記錄的情況,認定犯罪事實。 雖然刑事訴訟法已將電子證據作為新的法定證據類型,但對于電子證據的提取、固定、辨認、質證等活動缺乏統(tǒng)一的規(guī)范,導致實踐中對一些案件的認定產生不同認識。 該負責人介紹說,意見規(guī)定電子數據取證以收集原始存儲介質為原則,只有在不便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位于境外等情形時,才可提取電子數據。 同時針對很多電子證據如計算機病毒程序、網站代碼無法通過直接展示的方式說明其所證明事實的問題,意見明確對于文檔、圖片、網頁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以不隨案移送電子數據打印件,但應當附有展示方法說明和展示工具。對于無法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應當附有相關說明。 法制網北京7月8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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