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析“空間垃圾”墜地相關法律問題
來源:法制網 范傳貴
隨著空間技術的進步,人類進入和利用太空的活動越來越多,但與此同時,人類活動也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空間碎片,即“空間垃圾”。
“目前,毫米級以上的空間碎片數以億計,總質量達到幾千噸。空間碎片隕落對地面人員財產的現實威脅日益嚴峻。”近日,第32屆機構間空間碎片協調委員會(IADC)會議在北京召開,中國國家航天局秘書長田玉龍在會上接受媒體采訪時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國際法中心副主任、外層空間法研究所副所長高國柱介紹,空間碎片一般來自失效的衛星、發射之后留在軌道上的火箭殘骸,這些碎片受地球重力影響,一圈一圈降低高度,最終會墜毀在大氣層中。少數的較大殘骸在墜落時沒有燃燒盡,就會掉落到地面上。
高國柱說,衛星或火箭殘骸墜落到其他國家境內后,將會面臨兩方面的問題,即殘骸的歸還和所造成相關損害的賠償。此類問題暫時還沒有相關國際法規定,但可以套用一些國際公約、協定來解決。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由于外層空間是人類尚未完全征服的宇宙的一部分,因此,目前有關外層空間的國際法規則主要是聯合國有關外層空間的五大條約,它們為規范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活動提供了基本原則。
這五大條約是:1967年《外空條約》、1968年《營救協定》、1972年《國際責任公約》、1975年《登記公約》和1979年《月球協定》。中國參加了五大公約中的前四個。
“殘骸歸還問題,主要依靠1968年的《營救協定》來解決,它約定了營救宇航員、送回宇航員以及歸還空間物體等方面的問題。”高國柱說,具體而言,就是一國的空間物體掉到協定國國境內,在出示相關證明后,撿到這個物體的國家要歸還。
高國柱介紹,歸還問題應由殘骸所屬國家提出,出示相關證據證明其所有權,并承擔歸還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如果墜落物體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這就涉及到賠償問題。高國柱介紹,這一問題可適用1972年的《國際責任公約》,該公約主要解決空間物體墜落地面或者發生撞擊引發的問題,空間物體所有國對相關損失承擔絕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