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通過環保法修訂草案 專家解讀六大亮點
來源:中國網
中國網4月24日訊 十二屆全國人大八次會議今日閉幕,會議出席160人,符合法定人數,會議以151條贊成、3票反對、6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
會議分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三十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分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會議還表決通過了其他決定、報告和任免案。
新環保法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 設計按日計罰制度
環境保護法今日四審高票獲通過,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表示,全國人大對這部法律的修改是高度重視的,對環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規定。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又設計了按日計罰。
信春鷹強調,本次修改環保法還對環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規定,比如從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評、環境經濟政策、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排污收費、排污許可,特別是根據公眾意見,又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又設計了按日計罰。
談到和其他法律的關系,信春鷹認為,這個領域的法律有很多,比如水、大氣等專門的領域法律和現在的這部環保法,既有聯系又有分工。聯系就是,環保法作為一個基礎性的法律,規定了基本的制度。那些單行的法律是針對不同領域的具體情況作具體制度。本法修訂以后,其他法律和這部法律不一致的,就適用本法,這部法律沒有規定的,就適用那些單行法。我國環保類法律的修改應該會逐步地都提上日程,環保法起到了引領作用。
新環保法增加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應對霧霾
國家環境保護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今日表示,新環保法增加了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到公共健康和環境安全的時候,應當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國家環境保護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今日表示,新環保法增加了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到公共健康和環境安全的時候,應當及時公布預警信息。
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的責任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屬于各級人民政府,對各級政府提了四方面的要求。第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依照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的處置和事后恢復的工作。第二,要求各級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污染的公共監測預警預案。第三,在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到公共健康和環境安全的時候,應當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第四,應當及時啟動應急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環境公共污染危險的減緩。
專家解讀“環保新法”六大亮點:監管手段有查封等硬招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24日接受中國網專訪時表示,這次修訂的《環保法》應該說是全世界最好的《環保法》之一,吸收了全世界各國環境保護的經驗,采取了一些很嚴格的措施,監管手段出了硬招,比如說查封、扣押全有了,對于不認真履行法律職責的官員,特別是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可以采取引咎辭職的制度。
常紀文說,這次修訂的《環保法》的亮點在于:
第一,立法理念有創新。比如里面提出了生態文明,圍繞生態文明進行制度建設,圍繞生態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機制,采用環境信用制度,法律責任很嚴格等等,原則制定好之后,原則、體制、機制、制度基本都是比較順暢的。執法理念有創新。相比1989年《環保法》理念有新的突破,1989年的《環保法》還是經濟優先,促進經濟發展,這次《環保法》通過的,立法方面好得多。
第二,技術手段加強了。老的《環保法》在科技、教育培訓方面一句話就帶過了,這次剛剛通過的《環保法》,在經濟投資、教育、科技等方面,比如加強環境風險調查,比如中共黨中央進行的基礎研究,包括環境的風險評估,評估之后有利于環境標準的出臺,這是第二個技術手段加強了,包括環境信息建設。
第三,監管模式開始轉型。傳統的環境保護以1989年《環保法》為典型,它的環境監管是以點源為基準,一個個企業去監管,現在25年過去了,我們現在的環境污染是區域性、流域性的,包括農村的面源污染。《環保法》修改,產生了一些流域、區域的調整方法,比如對農業的面源污染,比如屠宰、養殖,它要求屠宰場、養殖場的選擇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因為它容易產生面源污染,包括農村農藥化肥施用也有選擇和規定,大氣霧霾,水流域污染專門做出了規定,水和大氣的聯防聯控機制,對節約水進行了專門的調整。
此外,引入了許可管理,《水污染防治法》里有,許可證應該是綜合性的許可證,包括水、大氣、固體、噪聲等等。《環保法》作為基礎性的法律,這次在全國人大定調是基礎性的法律,對許可管理做出了綜合性的規定,并且現在強調,因為現在企業整個經營成本總體是比較高的,我在地方政府當了三年半的副局長,對此深有體會,比如有的企業開張要做影響評價和三同時,比如有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的,消防生產的,職業衛生的,水土流失的等等,加起來有六七個預評價。
第四,監管手段出硬招,比如說查封、扣押全有了,我深刻地體會到監管部門沒有執法硬招的時候遇到的尷尬境地。我曾經在北京市安監局當副局長的時候,晚上帶隊執法,有一個地方出現違法作業的情況,因為我們沒有查封扣押權,沒有對它進行處罰,第二次違法的時候北京電視臺把它拍出來,北京新聞里放了,第三次抓住的時候他不但不感到羞愧,還對我們表示感謝,說感謝你讓我們上了電視,我們出名了。因為沒有查封扣押權,像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的時候有個拆除權,此次《環境保護法》對違法排污這些設備,規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違法行為。
還有行政代執行,如果讓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給你治理,費用你承擔,這種硬招是比較多的。對于那些環境違法的企業,我們可以采取綜合性調控手段,比如你是個超標排污企業,國土部門審批的時候不給你土地,你想擴大規模不給你,你的產品想出口不給你配額,你想上市不給你上市,你已經上市了,你想融資不給你,比如不給你供水,不給你供電,措施是非常強的,有利于企業開展綠色生產和清潔生產。
第五,監督和參與體現環境民主的原則。這次《環保法》修訂有個很重大的特點,原來是分為準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還有法律責任,負責,總共六章,這次修改為七章,法律責任之前專門設立了一章是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門讓老百姓去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環境保護工作。
《環保法》真正設立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就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參與環境保護權,我們已經有了一定實際意義上的參與環境權了,比如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也是環境權有序保障的形式,所以民主性是很強的。
這次有很重大的創新,讓政府接受人大的監督,政府不僅接受NGO的監督還接受人大的監督,一年一次到兩次,到人大或常委會匯報環境保護工作,人大可以進行批評,所以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色彩是很厲害的。
第六,法律責任超嚴厲。很多是非常嚴厲的,比如拘留,行政拘留是四種情況,沒有環境保護評價就要拘留,你投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偽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瞞報、謊報數據也采取拘留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