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律師擁有如下權利:
律師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名譽不受損害,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時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加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權利。律師承辦律師事務所,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情況。
(二)律師擁有專業法律知識的特長,可以接受委托參加下列事務:
參加刑事訴訟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
擔任公訴案件一審辯護人
擔任公訴案件二審辯護人
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
擔任自訴案件的代理人
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
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
擔任刑事申訴案件的代理人
參加民事訴訟
擔任一審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
擔任一審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
在民事案件審判監督程序中的代理
在執行程序中的代理
參加行政訴訟
在一審中的代理
在二審中的代理
在申訴中的代理
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擔任法律顧問
代理仲裁
代理行政復議
解答法律詢問
代書
辦理金融證券法律事務
外債登記
股票發行上市
辦理知識產權法律事務
著作權業務
專利業務
商標業務
不正當競爭案件的代理
辦理房地產買賣法律事務
其他公司及個人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