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商標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司解5月1日起施行
涉馳名商標保護民事行政案由中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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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北京4月10日訊 記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明確,涉及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司法解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等13類商標案件。
司法解釋指出,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害商標權行為過程中,當事人就相關商標提起商標權權屬或者侵害商標專用權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司法解釋明確,除本司法解釋另行規定外,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后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的規定。
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 (責任編輯:王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