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境外追贓臨法律障礙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外國不認
稿件來源: 中國廣播網
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由于沒有區分罪犯的財產來源是否合法,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司法機關不承認我國“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決。判決結果難以執行,構成當前我國境外追贓過程中最大的法律障礙。
在日前舉行的“國際刑法的基本問題”研討會上,北京師范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表示,一旦跨出中國國境,只要有關當事人提出理由,證明相關財產不屬違法所得,“沒收”的裁決就會淪為一紙空文。《中外法學》主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梁根林證實了這一點。
梁根林:絕大多數國家刑法里沒有這樣的刑罰,人家不跟你配合。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根本原因在于,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中沒有“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罰。
阮齊林:外國不承認中國的沒收財產刑,這個說法不一定很準確。外國就沒有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刑的概念,如果是不能證明該財產和犯罪有關聯的沒收,他認為這個沒收是非法的。
我國不少貪官在案發前以海外房地產、境外存款等形式將其違法所得的財產轉移到境外。目前,境外追贓的司法判決要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執行,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所規定的內容,執行外國沒收裁決。但這些公約,僅僅是看起來很美。
梁根林:如果沒有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人家不協助你執行,你也拿他沒辦法。主要的歐美國家不帶咱們玩兒,咱們的判決拿過去后,人家高興就幫你執行,不高興就不幫你執行,他沒有義務。
我國刑法中,涉及“沒收財產”的共有兩條,分別是第五十九條的“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和第六十四條的“沒收違法所得”。是否應該以“沒收違法所得+罰金”的方式取代“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罰,在學界受到長期廣泛的爭議。(記者沈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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