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王某工傷待遇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海口律師]李武平成功代理王某工傷待遇糾紛案 海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裁決書 海勞仲裁字( 2012)XX號 申請人一:王某 申請人二:謝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彭顯東,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海口某有限公司。 案由:工傷待遇糾紛。 申請人一王某、申請人二謝某與被申請人海口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獨任仲裁員,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申請人一王某、申請人二謝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申請人海口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據此,本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款、《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第三條、《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 施辦法》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海口某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人一王某、申請人二謝某兩位申請人女兒王某某因工傷致死依法應獲得的喪葬補助金XXXX元。 二、被申請人海口某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人一王某每月供養親屬撫恤金共XXX元。 三、被申請人海口某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人二謝某每月供養親屬撫恤金共XXX元。 四、被申請人海口某有限公司應支付申請人一王某、申請人二謝某兩位申請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XXXXX元。 五、駁回申請人一王某、申請人二謝某其他仲裁請求。 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覺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獨任仲裁員 :馮廣興 二O_二年四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周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