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刑事辯護律師】李武平為王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案辯護
【案情簡介】王某因未經過省林業部門的批準,擅自移動屋前的花梨木,被公訴機關以涉嫌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提起公訴,其委托李武平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經過研究案情,李武平律師提出的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大,屬于初犯,確有悔罪表現,請求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得到法院的采納。
【法院審理結果】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XX)龍刑初字第XX號
公訴機關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辯護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檢刑訴[20XX]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查員王X,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李武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一株國家二級保護植物降香黃檀,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的表現的情節,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故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