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羅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二維碼
![]() 【案情簡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申請人購買被申請人開發的位于海口市某路某小區的房屋,購房款于簽訂合同當天付清。同時合同還約定:被申請人應當在XX年X月X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經驗收合格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申請人。被申請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逾期超過30天的,申請人有權解除合同。申請人解除合同的,被申請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15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0.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前一天,申請人支付了該房購房定金。合同簽訂后當天,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了該房的購房款。20XX年X月,申請人向海南某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該房的裝修款。但,被申請人沒有依照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申請人,申請人多次找被申請人協商解決,均未果。 【爭議焦點】 1、本案中,申請人是否有解除權?被申請人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2、裝修款是否應由被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李武平律師觀點】 一、被申請人未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的交付期限,將商品房交付給申請人使用,申請人依照合同約定享有解除權,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申請人購買被申請人開發的位于海口市某號房的房屋,購房款于簽訂合同當天付清。同時合同還約定:被申請人應當在20XX年X月X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經驗收合格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申請人。被申請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逾期超過30天的,申請人有權解除合同。申請人解除合同的,被申請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15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0.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前一天,申請人支付了該房購房定金。合同簽訂后當天即20XX年,申請人又一次性支付了該房的購房款。申請人依照約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然而,被申請人至今沒有將該房屋交付給申請人,逾期長達1年,給申請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代理人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被申請人逾期30天未交付商品房給申請人使用,申請人享有約定的解除權,申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仲裁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申請人有權主張返還購房款及賠償損失。 申請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一天支付了商品房購房定金,合同簽訂后當天,申請人一次性支付了該房的購房款。為了裝修使用該房,20XX年X月XX日,申請人向海南某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該房的裝修款。現因被申請人違約行為,導致申請人主張解除合同并造成裝修損失。代理人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的規定,申請人主張返還購房款、利息損失以及裝修損失,應當得到支持。 【仲裁結果】 本案經過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李武平律師和仲裁員的努力,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協議,解除購房買賣合同,被申請人退回申請購房款。裝修款申請人另案起訴解決。本案得到圓滿的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