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平成功代理張某房屋土地買賣糾紛案 二維碼
【案情簡介】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XX)龍民一初字第XXX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某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原告張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深圳市某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房屋土地買賣糾紛一案,本院于2 0 XX年X月X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X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代理人李武平、被告的代表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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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2 0 XX年X月X日原、被告所簽訂房屋土地轉讓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根據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原告,且轉讓款項原、被告均同意以被告拖欠原告的債務進行沖抵,應視為原告已付清轉讓款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原、被告簽訂合同后,原告已付款,但產權仍登記在周某某名下。訴爭的土地使用權未發生轉移,原告訴請主張訟爭的土地使用權歸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張某與被告深圳市某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XXX簽訂的房屋土地轉讓合同有效; 二、限被告深圳市某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原告張某將被告所有的登記在周某某名下的位于海口市XXXXX號住宅用地[證號:海口市國用(XX字第****號]XXX平方米中的XXX平方米分攤面積過戶至原告張某名下。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XXX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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