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后所新增的建筑物是否有受償權 二維碼
根據物權法相關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xml:namespace> 因為根據它們不可分離的特性,新增的建筑物應當一起處分,處分出來的錢分兩部分,一部分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對價,另一份是新增建筑物的對價。抵押權人只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對價的優先受嘗權,對新增建筑物的對價則沒有。 官方網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