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新《刑事訴訟法典》增加了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 二維碼
原標題:澳門新刑訴法凸顯四個亮點 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澳門新《刑事訴訟法典》凸顯了四個亮點。為了增加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優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革新特別訴訟程序、簡化審判制度和完善上訴制度。 保障訴訟參與人權利 關于增加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11個內容:(一)強制給予失明人士及未成年人辯護人的援助;(二)依職權指定辯護人;(三)為訴訟主體提供查閱筆錄的副本;(四)將嫌犯為非本地居民的訴訟案件定性為緊急程序;(五)因翻譯或轉錄延長訴訟期間;(六)判決等須通知嫌犯、輔助人、民事當事人以及其辯護人或律師;(七)當輔助人及民事當事人更改地址時須通過申請或郵寄方式告知有權限當局;(八)明確訂定可以進行住所搜索的時間。現行規定下,日出前、日落后禁止住所搜索,以保障私人生活的隱私。新法將上述時限明確為不得在晚上九時至早上七時之間進行住所搜索,藉此避免執法上可能出現不同的時間解釋;(九)延長多個訴訟期間。新法規定,書面答辯期間、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期間及作出相關答辯的期間以及提起上訴的期間和對上訴作出答辯的期間,均由原來的十日延長至二十日,給予訴訟當事人充分的時間為辯護作準備;(十)庭上強制錄音或影音錄影。新法規定,在法庭上進行聽證時,法院必須將訴訟參與人的口頭聲明通過錄音或影音錄影進行記錄,而無須訴訟參與人為此提出聲明。庭審時強制進行錄音或影音錄影有助于進行上訴;(十一)就事實事宜說明理由。新法還規定,在判決書的理由說明部分,法官不僅須列出經證明或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以扼要但盡可能完整的方式闡述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還須就用作形成法官心證的事實或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作闡述。 革新特別訴訟程序 在革新特別訴訟程序方面,為了讓特別訴訟程序在司法實踐中能夠充分發揮其提高訴訟效率的優點,新法適當放寬簡易訴訟程序和最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以及優化最簡易訴訟程序的流程。與此同時,新法亦增設一個新的特別訴訟程序——簡捷訴訟程序,將各類型的案件適當分流處理,務求達至訴訟快捷的目的。 簡單而言,簡易訴訟程序是個“即捕即審”的程序,一般情況下,簡易訴訟程序的聽證須于拘留后48小時內展開。新法將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擴大,使被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之外的人進行現行犯拘留的嫌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時,可以用簡易訴訟程序進行審判。 新法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如下:1、嫌犯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拘留;2、涉及可科處最高限度不超逾三年徒刑,即使并科罰金的犯罪;3、嫌犯作出犯罪事實時已年滿十八歲;4、聽證可最遲在四十八小時內展開(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簡捷訴訟程序可以被視為簡易訴訟程序的補充程序,使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仍能以特別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新法規定簡捷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1、最高限度不超逾三年徒刑即使并科罰金的犯罪,或僅可科罰金的犯罪;2、有簡單和明顯的證據,且能有充分跡象顯示犯罪的發生及犯罪行為人為何人的案件。 最簡易訴訟程序是由檢察院與嫌犯“磋商”建議的制裁以及由檢察院與嫌犯、受害人和因嫌犯所造成的損害而具有正當性以民事方式被訴的人“磋商”損害賠償。最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擴大如下:1、涉及可處以最高限度不超逾三年徒刑即使并科罰金,或屬僅可科罰金的犯罪;2、只要取得輔助人同意,適用于自訴的案件;3、檢察院認為在案件中應具體科處非剝奪自由的刑罰或非剝奪自由的保安處分;4、檢察院作出最簡易訴訟程序的申請,是經聽取嫌犯的意見后依職權作出或由嫌犯主動向檢察院提出而作出。 簡化審判制度 在簡化審判制度方面,新刑事訴訟法改良了導致訴訟程序延長的聽證押后制度。例如新法規定審訊因嫌犯缺席而押后的情況最多只能出現兩次,并在嫌犯第二次缺席審訊后,通知其新指定聽證日期時,須告誡嫌犯如再次缺席則會在其無出席的情況下審訊;對嫌犯無出席審訊作出的判決提起上訴規定,也作出了修改等。 另一方面,新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輔助人、民事當事人、證人或鑒定人缺席不導致審訊押后,如缺席人士對案件作出良好裁判屬必要,法官可押后聽證,但法官須先詢問已到場的證人以及聽取已到場的輔助人、鑒定人或民事當事人的證言。 完善上訴制度 新刑事訴訟法完善了上訴制度,尤其按法律界專業人士的反映,延長了提起上訴的期間,并修改屬口頭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同時還分別調整裁判書制作人的權限,減少評議會審理的事宜以及限制開庭審理上訴的情況。 新法旨在確保上訴人的上訴權的前提下,在合理范圍內提高訴訟效率。一、新法將提起上訴的期間及對上訴作出答辯的期間延長至二十日。與此同時,因應訴訟的實際情況改善了就口頭判決提起上訴的計算方法。二、容許在上訴理由闡述不足時補正,減少駁回上訴的情況。三、擴大裁判書制作人作出決定的權限及減少上訴中由評議會審理的事宜。新法給予裁判書制作人更大的權限,使裁判書制作人有權在初步審查后,對一些令上訴不能再繼續進行的事宜作出簡要裁判,并取代現行由評議會就這些事宜作出審判的規定,以減少原來須由評議會審理的事宜。四、減少以聽證方式對上訴進行審判的情況。另一方面,為了減少不必要的聽證,新法規定了某些情況下由評議會審判,無須在上訴中開庭審訊。□彭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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