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創業板對于上市企業的標準,目前主要有如下規定:
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對申請人的發行上市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對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的核準,不表明其對創業企業所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2、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應當先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3、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2年以上"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申請人在提出發行申請時,開業時間是否在24個月以上;
(2)申請人是否符合管理層穩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發生重大變化。
(3)申請人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控股股東是指在行使表決權時,可以推薦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股東;可以行使或者控制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超過公司股東名冊上所列的第一大股東在名義上所持有的有表決權股份的數量的股東;或以其他方式事實控制公司的股東。
4、判斷原企業(包括非公司制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屬于整體改制,是否可以持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是否進行過經營性資產的剝離;
(2)發起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對營業紀錄可比性的影響;
(3)是否按照資產評估結果進行帳務調整,并按照評估后的資產值折股。
5、判斷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連續計算營業記錄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是否進行過資產剝離;
(2)是否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作為折股依據。
6、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在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的發行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曾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中是否有虛假記載。
7、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上市條件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股本總額是否達到人民幣3000萬元;
(2)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股東是否達到200人;
(3)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
(4)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后,本次發行前的股東持有的股份是否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35%以上。
8、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1)在申請股票發行時的審計基準日,其經審計的有形凈資產是否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
(2)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累計是否達到人民幣1000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否達到人民幣500萬元;
(3)在申請股票發行的審計基準日,是否存在未彌補的虧損;
(4)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于信息披露的規定;
(5)是否已聘請主承銷商進行輔導;
(6)是否已聘請保薦人。
這里的有形凈資產是指總資產減去總負債減去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后的凈值。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折扣與折讓后的凈額。
9、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時,還會關注下列因素:
(1)申請人產品的科技含量;
(2)申請人的發展潛力和成長性;
(3)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是否為現金、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4)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合并、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5)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是否進行過增資產擴股;
(6)主營業務收入是否主要來自關聯交易;
(7)是否與控股股東或并行子公司存在同業競爭;
(8)是否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組織機構;
(9)是否已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獨立董事,強化法人治理結構;
(10)發起人的數量;
(11)認股權或股票期權的設置;
(12)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為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
10、判斷獨立董事是否符合要求時,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1)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是否達到2名;
(2)獨立董事是否具備相應的任職能力和獨立性。
正凱編輯:Chen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