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修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強化股東風險責任意識 二維碼
法制日報北京12月16日訊記者周芬棉 為進一步促進金融租賃公司健康發展,銀監會今日發布了對《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修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為期一個月。 本次修訂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將主要出資人制度調整為發起人制度,不再區分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符合條件的五類機構均可作為發起人,這五類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商業銀行、境內制造企業、境外融資租賃公司、其他境內法人機構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機構。同時,取消主要出資人出資占比50%以上的規定,但考慮到金融租賃公司風險管控以及專業化發展的需要,規定發起人中應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制造企業或境外融資租賃公司,且其出資占比不低于30%。 在放寬發起人準入條件的同時,強化了股東風險和責任意識。《管理辦法》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在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管理辦法》同時擴大了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放寬股東存款條件,增加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同時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在基本業務基礎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開辦發行金融債、資產證券化等升級業務;允許金融租賃公司試點設立子公司,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縱向深耕特定行業,提升專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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