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 應將公眾環境權明確寫入法律 二維碼
□本網記者 陳麗平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應在本法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在良好適宜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 環境權是公眾基本權益 “修訂草案欠缺社會普遍關注的公眾環境權益的內容。”李路委員直言不諱地指出,公眾環境權益是公眾應該享有的基本權益,是環境保護法的一個核心問題。修訂草案在總則中僅規定了單位和公民的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而沒有規定相應權利,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于社會普遍關切的問題,立法應該給予合理回應。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徐榮春也認為,環境權是環境保護法的重要內容,是公眾享有環境或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基礎。環保法的環境保護制度規定和法律的執行都應以人為本,以保護公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為先。 公民有良好環境生活權 杜黎明委員說,國務院發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2年-2015年)》將環境的權利作為七項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之一。修訂草案規定了個人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但通篇都沒有講個人的環境權利。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在環保法中既要規定義務,又要規定權利。 “建議在修訂草案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在良好適宜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杜黎明說,這樣既為整部法律找到權利的核心,即以保障和維護公民環境權為起點和歸宿,又顯示了我國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決心,也是我們履行國際義務和保障人權的體現。 完善公眾環保參與機制 杜黎明委員認為,應完善公眾的環境保護參與機制。環境保護不僅是政府和企業的事,也是所有人的事。修訂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在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中增加了公民參與原則。但是公民究竟有哪些參與的權利,參與的程序和方式是什么,在修訂草案中規定得還不是很明確。任何環境保護部門都不可能有時間、精力和人力對所有污染源進行實時監控,污染源附近的居民和群眾是最好的監督者,應該充分調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建議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在第一章總則部分增加一條,明確公眾參與的機制;在第五章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中細化公眾參與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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