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老人摔倒事件再引道德與法律論戰(zhàn)法律界人士稱 獨立第三方提供證據或解“扶人”困局 二維碼
![]() 戴查 攝 一語中的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強調執(zhí)法機關提供公共場所法定電子錄像設備拍攝視頻圖像的義務,不僅有利于還原事實的真相,還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弘揚公平正義。這樣,今后公民做好事再也不需要提心吊膽,整個社會也不再需要周期性的道德與法律論戰(zhàn) □法制日報記者 廉穎婷 一位老人和三個孩子的糾紛,再次引發(fā)了一場關于“老人摔倒扶還是不扶”的爭論。 今年6月15日,四川省達州市的蔣老太摔倒在地,造成大腿根部粉碎性骨折。摔倒后,蔣老太抓住一名9歲小孩的手。小孩稱當時是趕過去攙扶老人,卻被誣陷;蔣老太則稱,是3個小孩子將自己撞倒的。 11月22日,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分局通報稱,蔣老太系自己摔倒,因敲詐勒索,給予了蔣老太和兒子龔某行政拘留、罰款等處罰。 11月25日,龔某稱,從拘留所出來之后還要申請行政復議,還將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自2006年“彭宇案”后,公眾的心理就留下了陰影,加之“扶起倒地老人被訛”的新聞時有出現,越來越多的人覺得“好事做不起”。 無法自證清白,沒有錄像、證人等“自我保護”措施,讓救助者面臨著想扶卻不敢扶的心理焦慮和道德焦慮。 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現有法律缺乏對救助過程中一些行為進行民事豁免的條款,制度環(huán)境的支持和保障處于缺位狀態(tài)。 “近年來,全國各地類似的案件并不少見。這一方面說明公民在權利受損時,能夠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說明‘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規(guī)則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面臨困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對記者說。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如果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訴訟,那么,原告就必須提供有關證據證明被告侵害了自己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原告除了在現場抓住被告之外,很難取得相關證據。即使與被告發(fā)生肢體接觸,也不一定能夠證明被告損害了原告的權利。 “這就要求獨立第三方提供權威的證據。”喬新生說,可以設想,如果道路交通管理機關根據自己的電子監(jiān)控設備拍攝的有關錄像資料,及時地對雙方的法律關系作出認定,那么,就不會出現類似的糾紛。即使沒有權威電子監(jiān)控設備拍攝的視頻圖像資料,公安機關也應該在第一時間調查取證,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彌補當事人調查取證之不足,也只有這樣才能在第一時間對案件性質作出認定。 達州市公安局達川分局在處理這一案件時,就是通過調查取證,確定了案情的性質,從而使可能出現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變成了行政復議案件。 喬新生表示,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強調執(zhí)法機關提供公共場所法定電子錄像設備拍攝視頻圖像的義務,不僅有利于還原事實的真相,還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弘揚公平正義。這樣,今后公民做好事再也不需要提心吊膽,整個社會也不再需要周期性的道德與法律論戰(zhàn)。 在老人摔倒引發(fā)的糾紛中,如果不是碰巧周邊有監(jiān)控或者有人拍照錄像,無論是倒地的老人還是救助者,除去自己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外,一般很難找到其他證據;即使有其他證據,也可能是老人的親戚朋友或者其他在場人,很少有其他客觀性較強的證據。 因此,北京律師靳學孔認為,此類案件的關鍵是證明標準。 “在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主要依靠證據,證據主要由當事人提供。舉證責任是指哪一方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證明責任是指認定案件事實要求證據達到的標準。”靳學孔說,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如果出庭提供證據,但證據沒有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證明標準,該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就不能得到認定,就要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舉證責任分配給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認定案件事實需要什么樣的證據標準?這些問題對司法機關如何裁決關系重大,特別是在案件事實不易查清、證據缺乏或不夠充分的案件中更是如此。 “民事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guī)則,證明標準是優(yōu)勢證據。但是,在辦案實踐中,什么樣的證據才能夠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證明標準,在很多情形下都需要法官的主觀判斷。”靳學孔說。 “這一案件尚未結束,當事人已提起行政復議,相信當地公安機關會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一步審查有關證據材料,并在此基礎上作出公正的裁決。”喬新生說,這一案件給我們的最大啟示就在于,只要執(zhí)法機關嚴格依法辦事,運用自己已經掌握的資料和取得的證據還原事實真相,那么,公民的合法利益就會受到保護,非法行為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正凱編輯:ChenYu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