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修訂草案)》 居民可參與設定小區內遛犬區域及時間 二維碼
□法制日報記者 霍仕明 □法制日報見習記者 韓 宇 辦理養犬許可部門由縣級公安機關改為派出所、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由居委會、業委會訂立、導盲犬不受有關遛犬時間和地點、出入場所及交通工具的規定限制……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今天下午審議了《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對養犬分區管理、養犬許可制度、養犬行為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養犬劃分重點與一般管理區 “目前,遼寧省城區養犬總數約為62.6萬只,辦理養犬證的犬數約15萬只,養犬數量增加和大量無證犬的存在,給犬類管理工作帶來較大困難。”遼寧省省長助理、省公安廳廳長王大偉在作關于修訂草案的說明時表示,有必要針對當前遼寧省養犬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對《遼寧省養犬管理規定》進行修訂。 根據目前遼寧省城鄉格局和城市規劃現狀,修訂草案規定將養犬管理劃分為兩大區域。城市市區(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下同)內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養犬一般管理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養犬、遛犬的特定區域和遛犬時間,并向社會公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業主委員會可以訂立養犬公約,設定本居住區禁止遛犬的時間段和區域,并予以公示。 修訂草案還規定,每戶居民可以養一只犬,但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從事犬類養殖業的除外。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居民養烈性犬、大型犬,禁止從事犬類養殖活動,禁養犬的目錄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畜牧獸醫、衛生計生部門及相關社會團體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養犬許可改為派出所辦理 為了解決辦理養犬手續復雜、時間較長的問題,修訂草案將過去由縣級公安機關辦理養犬許可的規定,修改為由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修訂草案規定,個人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自豢養之日起15日內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請辦理許可,并提供下列材料:城市常住戶口、居住證或者有關簽證的復印件;居住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獨戶居住證明;市、縣畜牧獸醫部門指定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犬只的彩色照片兩張。對符合前款規定的,縣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個人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養犬的,應當持常住戶口、居住證或者有關簽證以及犬只免疫證明,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許可。 在養犬管理費方面,修訂草案規定,獲準養犬的個人,應當每年向公安機關交納養犬管理費。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每只犬的管理費為每年500元至2000元。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在養犬一般管理區內,每只犬的管理費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物價部門核準。養犬人提供市、縣畜牧獸醫部門指定機構出具的準養犬絕育手術證明的,可以減半收取管理費。 養犬致人傷害最高罰2000元 近一段時期以來,犬類擾民爭議和傷人案件時有發生,而養犬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則是重要原因之一。 對此,修訂草案將養犬人的法律義務進行了細化,其中規定,獲準養犬的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犬出戶應當掛犬牌、束犬鏈,并由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牽領;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應當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當及時清除;不得攜犬進入商店、飯店、學校、車站、航空港等各類公共場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妨礙、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不得遺棄犬只;不得攜帶烈性犬、大型犬進入養犬重點管理區;發生犬只傷人的,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醫療機構診治等。 修訂草案還明確了養犬人的法律責任,其中規定,未經許可養犬,或者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養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以下罰款;在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養犬、遛犬的特定區域內養犬、遛犬的,或者未在規定的遛犬時間內遛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處罰滿三次的,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許可證》;養犬致人傷害的,有公安機關沒收犬只,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養犬許可證》,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未按規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束犬鏈以及未由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牽領的,由公安機關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處罰滿三次的,沒收犬只并吊銷《養犬許可證》等。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草案對違規養犬行為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還寬嚴并濟列出特定情況,其中明確,盲人自用導盲犬的,不受有關遛犬時間和地點、出入場所及交通工具的規定限制,并免收養犬管理費。 本報沈陽11月2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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