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部財政監督地方性法規通過 提高支付準確性反不正當財經行為 二維碼
□本報記者李光明 安徽省首部關于財政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近日在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條例對財政監督的職責、范圍、權限、程序和結果運用等作出系統規范,并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安徽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財政收支規模不斷擴大,2012年財政收入突破3000億元,支出近4000億元。如何管好、用好政府“錢袋子”,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按照條例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可對11項內容實施財政監督,包括公共財政、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和社會保障等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政府性債務規模及其舉借、使用、償還情況;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情況以及重大財政收支過程中風險防范和控制情況等。 反不正當支付是財政監督的重要職能。財政資金撥付到哪里?使用情況怎么樣?應該如何監督?對此,條例要求,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的管理,完善預算編制方法,編制全口徑預算;健全支出定額標準體系,嚴格項目支出預算管理。 條例還明確對政府性資金支付準確性作出相關規定:財政部門、預算單位應當提高政府性資金支付對象、支付時間、支付金額的準確性,預防、制止和糾正浪費、濫用、欺騙等不當支付行為。如若造成政府性資金被騙取、濫用、浪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被騙取的政府性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監督結果是改進財政管理的重要依據,也是推進“陽光政府”的重要舉措。由于財政監督任務繁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財務報告等進行鑒證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監督實效。條例規定,財政部門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部門、單位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表和其他會計事項進行鑒證。鑒證報告作為財政管理的參考。 條例還規定,接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人員,應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鑒證工作,不得制作、出具虛假鑒證報告。如若違反,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對相關人員暫停其執行業務或吊銷其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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