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2號) 二維碼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辦法》已于2013年9月27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其受理、審理、決定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處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案件是指: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復議辦公室)設在法制司,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具體事項,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第六條 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七條 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正、副本各一份)及有關證據材料。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等內容。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對口頭申請的內容和情況制作筆錄并由申請人簽字。 第八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答復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復意見及有關證據材料。答復意見應當包括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第十條 對已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在審理時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一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中止審理: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審理過程中,申請人說明理由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自行終止。 第十三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認真研究案卷,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取證或者委托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取證。 第十四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意見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五條 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負責證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第十六條 申請人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組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 第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應當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行政復議案件,局長辦公會議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是否予以維持、撤銷、變更等作出決定,由行政復議辦公室根據局長辦公會議的意見擬訂行政復議決定書,按程序獲得批準后,送達行政復議當事人。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不需要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行政復議案件,由行政復議辦公室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提出審理意見,擬訂行政復議決定書,按程序獲得批準后,送達行政復議當事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據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程序作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無效或者違法的復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專項列支。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5日發布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暫行辦法》(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4號)同時廢止。 正凱編輯:ChenYu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