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用法律保障市民遠離水患之害 二維碼
內澇嚴重、交通癱瘓、斷水斷電……根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的統計數據,今年以來,我國已有30個省份遭受洪澇災害。而與此相悖的是:多年來,我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領域一直缺少一部國家層面的專門法規。 2014年1月1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這部被公眾寄予厚望的《條例》能夠起到哪些作用?又將如何逆轉當前一些城市“逢雨必澇”的局面?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就此對多位專家進行了采訪。 重視對生命線工程系統規劃 《條例》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是促進城市用水健康循環、恢復水環境的生命線工程,其任務早已超出了排除雨水污水、保護城市生活環境、防止公共水域污染的范疇。”中國工程院院士張杰對記者表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系統布局直接關系到對水的自然循環的影響,因而必須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排水管渠大多敷設于地下,建設投資大,隱蔽性強,一旦建設不合理,改造起來難度極大。如果前期沒有系統的規劃,僅靠‘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式的處理方法,排水設施很難發揮作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城鎮水務與工程研究院副院長謝映霞認為,我國城鎮自然條件和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因地制宜的編制規劃,合理進行系統布局,能夠綜合體現對污水水質、水量的控制要求,對污泥處理處置的要求以及對內澇防治和水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從而實現對水污染的控制,達到治污、防澇和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目的。 為排水和污水設施設置“護身符” 近年來,路面塌陷導致行人、車輛墜落的事情屢見報端,其中不少事故是因為地鐵或者地下設施施工忽視了對排水管網的保護,穿鑿、損毀排水管網導致的。 “《條例》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護身符’!”中國工程標準化協會給排水委員會主任張辰認為,《條例》從規范排水單位和個人的排水行為,加強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施工管理方面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懲罰措施嚴厲,對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張辰介紹,從規范排水單位和個人行為方面,《條例》在現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基礎上,明確不得雨污管道混接,以及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必須要按許可要求排放污水;明令禁止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有毒有害和腐蝕性廢水廢渣、傾倒垃圾渣土等危害設施安全等行為。 從規范施工行為方面,《條例》規定,從事爆破、鉆探、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單位,必須要制定保護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沒有制定保護方案,擅自拆除、改動設施,規定了警告、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措施。 特許經營將對監管提出更高要求 《條例》明確,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而目前,一些地方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對特許經營的認識不足、監管不到位和合同條款不合理等問題,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污水處理價格過快上漲、設施養護運營不到位、政府高價回購等負面效應。 浙江財經大學校長王俊豪認為,在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方面,《條例》鼓勵社會資本的進入,這將對政府責任和監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明確政府的責任,開放市場不等于做“‘甩手掌柜’,政府要避免‘一賣了之’,應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 王俊豪認為,政府一是要對企業提供的服務按協議規定的價格和數量,及時、全額地支付給運營企業;二是要對貧困居民等弱勢群體進行適當補貼。“尤其要重視的是加強對設施運營企業的監管。既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協調、統領的作用,避免多頭管理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又要通過加強過程監管、結果控制,對運營過程中不合規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置。”王俊豪說。 污水等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是一項系統的公共服務,涉及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其設施規劃、設計、保護、管理等很多方面都應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排水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向平向記者表示,《條例》對此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充分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同時也有利于公眾積極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 《條例》明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及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楊向平認為,這些規定不僅有利于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保護,還將提高公眾對排水與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等情況的監督。 本報北京11月4日訊
正凱編輯:chenyu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