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船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外國人不得擔任中國漁船駕駛員 二維碼
法制日報北京11月6日訊記者王曉雁 外國籍船員不得擔任中國漁業船舶的駕駛人員和無線電操作員,且人數不得超過船員總數的30%。今日,農業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3年12月5日。 在任職和發證方面,征求意見稿將漁業船員分為負責船舶管理的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漁業船員只有經過考試合格取得證書后,方可在漁船上工作,在遠洋漁船上工作的船員,還須取得海員證。 在配員和職責方面,征求意見稿根據船舶類型規定了職務船員最低配員標準,并規定中國籍漁業船舶的船員應當由中國籍公民擔任。確需由外國籍公民擔任的,應當持有所屬國政府簽發的相關身份證件,在我國依法取得就業許可,并按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漁業船員證書。 在信息備案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為在其所有或經營的漁業船舶上工作的漁業船員建立基本信息檔案。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漁業船員管理及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漁業船員檔案,實行漁業船員信息化管理。 在職業管理與保障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漁業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依法與漁業船員訂立勞動合同、并依法為漁業船員辦理保險,不得雇傭未取得相應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 征求意見稿規定,涂改、偽造、變造、轉讓漁業船員證書的,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收繳有關證書,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漁業船員因違規造成責任事故的,暫扣船員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船員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