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計劃被法院批準后,由債務人執行;如果財產和營業事務已由管理人接管的,管理人要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但是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管理人要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九條 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第九十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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