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發了修訂后的《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對已經試運行3年的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做了調整完善,從發布之日起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式施行。
200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不斷加強審判管理,探索建立客觀、全面、科學的案件質量效率評估指標體系,并于同年下發了《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確定在北京、上海、江蘇、吉林、內蒙古等11個高級法院率先開展案件質量評估試點工作,后在全國法院普遍試行。實踐證明,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已經成為全國法院強化審判管理的重要“指揮棒”和評價案件審判和執行公正、效率、效果的“體檢表”,對全國法院審判工作產生了十分明顯的激勵、引導和監督管理效應,為提高全國法院的案件審判執行質量,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從全國法院的司法統計數據看,案件質量評估體系試運行3年來,反映全國法院案件審理質量的關鍵性指標持續向好,評估綜合指數逐年提高,2007年為82.92,2008年為85.56,2009年為85.72。2010年的綜合指數提高到87.26,其中反映案件質量效率效果指標向好的關鍵性指標顯著提高,如一審案件服判息訴率上升,二審改判發回重審率下降,表明案件一審質量提高;案件審限內結案率持續提高,表明審判效率提高;調解和經過調解撤訴的案件大量上升,申訴信訪明顯下降,表明案件的質量和司法公信度提升,等等。
為進一步加強審判管理,建立健全確保案件質量的長效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試行經驗的基礎上,對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進行了全面的優化調整。調整后的評估指標共有31個,其中反映案件審判是否公正的指標如一審案件陪審率、生效案件改判發回重審率等11個,反映案件審判質量是否高效的指標如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結案均衡度等10個,反映案件審判是否取得良好法律與社會效果的指標如一審服判息訴率、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公眾滿意度等10個。同時,根據這些指標的評價作用和導向功能,設置了不同的評價權重。進一步增強了案件質量評估指標的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和導向性,為全國法院進一步加強審判管理,為社會各界全面了解、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依據。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