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要求逐步縮小劃撥用地范圍 機關辦公用地擬有償使用 二維碼
法制日報北京10月30日訊記者郄建榮 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國土資源部今天透露,這是該部起草的《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中做出的明確規定。 除了擬將逐步縮小劃撥用地外,規定還明確,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供應工業用地時,可以采取先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給土地使用者,并明確約定在項目正式投產后轉為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供應方式。 “以先租賃后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租賃?!币幎ū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達到合同約定的受讓條件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另行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國土資源部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 規定說,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規定提出,農村閑置宅基地實行自愿有償退出。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有穩定的其他居住條件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申請,采取置換、獎勵、補助或者城鎮購房補貼等方式協商收回空閑或者多余的宅基地;退出的農村宅基地依法優先用于滿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規定申請宅基地的需求,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理、復墾和利用。 規定同時提出,擬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鎮更新的區域,必須以群眾自愿為前提,經項目區內90%以上的群眾同意。 對土地開發強度、投入標準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工業項目用地,規定說,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有權采取有償收購的方式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土地開發利用動態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土地供應、合同履行等情況,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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