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后將加大處罰力度 12種嚴重違法情形或被行政拘留 二維碼
□法制日報記者王曉雁 今起對外公開征求意見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空前嚴厲,此前沒有明確規定的“行政拘留”措施,首次寫入送審稿。 增加行政拘留規定 根據送審稿第110條的規定,12種違法情形,情節嚴重的,不僅要吊銷企業許可證,還將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能面臨被拘留的包括: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的,濫用食品添加的,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動物肉類的等等。 在刑事責任方面,送審稿完善了行刑銜接機制。第107條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與公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查;公安機關認為符合立案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請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獲刑者將終身禁入 在資格罰方面,送審稿第119條擬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在行政責任方面,強化對違法違規食品生產經營者、技術機構的處罰。如在財產罰方面,將非法添加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罰款額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罰款提高到貨值金額的十五至三十倍。 最低賠償1000元 在民事責任方面,送審稿規定了最低額賠償制度。送審稿提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賠償一千元。 送審稿提出,明知或者應知食品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的設計者、制作者、發布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懲戒虛假檢驗報告 送審稿提出,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送審稿規定了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發布者的民事責任。提出,編造、散布食品安全虛假信息,或者發布未經核實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 問責瀆職主管官員 吸納監察部牽頭起草的《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責任追究的規定(草案送審稿)》的相關內容,送審稿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上述失職行為導致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依法問責。 本報北京10月29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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