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嚴限占用生態脆弱地區林地 二維碼
本報北京10月28日訊記者王曉雁國家林業局近日就《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須建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檔案制度,嚴格限制建設項目占用生態脆弱地區和生態區位重要地區的林地。征求意見截至今年11月30日。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對于建設項目必須使用林地的八種情形。其中,國務院批準或者同意的建設項目,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民生建設項目,可以使用Ⅱ級及以下保護林地。 對于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征求意見稿規定,臨時占用重點林區林地的建設項目,由國家林業局批準;跨市(州)的建設項目,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5公頃以上的建設項目,臨時占用其他林地面積20公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對于需要征收林地的,征求意見稿規定,應當提供用地單位與被征收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征收林地補償協議;政府統一征地的,對集體林地可以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關于征收集體林地補償依據標準及補償落實說明的正式文件。 對于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征求意見稿規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依法補償后交還原林地使用者,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補辦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 征求意見稿規定,用地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原審核同意或者批準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正凱編輯:chenyu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