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 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布文號: 匯發[2003]34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新形勢,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以簡化進口單位進口付匯及核銷的手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98)匯國函字第199號《關于下發〈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的通知》中規定的“先支后收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三種類別的備案登記。今后,進口單位辦理“先支后收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項下的購付匯,可持規定的付款憑證和商業單據直接到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不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領《進口付匯備案表》。
二、進口單位在辦理“先支后收轉口貿易”項下購付匯業務時,應憑進出口合同、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買方開立的信用證或經國內銀行核對密押的外方銀行開具的付款保函以及各結算方式項下的有關商業單證辦理;在辦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項下購付匯業務時,應憑進口合同、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工程承包合同或項目分包合同及相應結算方式項下有關商業單證辦理;在辦理“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項下購付匯業務時,應憑進口合同、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商業發票或形式發票、經銀行核對密押或印鑒的外方銀行開立的預付貨款保函或備用信用證辦理。
三、進口單位在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時,對“先支后收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的付匯,“付匯性質”欄內填寫為“正常付匯”。
四、外匯指定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售付匯手續后,應按規定向外匯局報送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紙質單證及相關電子數據。
五、進口單位“先支后收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項下對外付匯后,應當按照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外匯局為進口單位辦理“先支后收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超比例超金額預付貨款”項下的進口付匯進行核銷時,進口付匯數據中備案表號一律輸入“999999”。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至所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二○○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