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修法增加女性生育期間保障 失業人員生育加發保險金 二維碼
本報訊 記者章寧旦《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修訂草案)》近日提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相比現行條例,修訂草案作了多項修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要求保障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樣繳費、同等待遇。同時,針對女性失業人員生育期間的情況,修訂草案規定加發失業保險金。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林應武介紹,《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施行以來,在保障勞動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上位法的出臺和廣東省失業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條例急需進行修改。 “廣東失業保險基金積累畸高和待遇偏低的矛盾比較突出,而且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單一,未能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保障生活、預防失業和促進就業的功能。”林應武說,其中,生活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失業保險金偏低,對女性失業人員等特殊群體的保障不足。同時,由于缺乏預防失業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只能用于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不能用于預防參保的在職職工失業。此外,促進就業措施不足,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的項目少,僅為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沒有其他比較有效的促進就業措施,如就業鼓勵、創業鼓勵等。“要解決上述問題,均需通過修訂條例來解決。”林應武說。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現行條例規定,失業保險費的繳納采取浮動費率的辦法:用人單位應按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修訂草案作出調整:用人單位以應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費率繳納失業保險費。 修訂草案值得關注的一個變化是刪去了“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規定。林應武表示,此舉可消除農民工與城鎮職工的差異,保證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樣繳費、同等待遇。 修訂草案中的一大亮點是,增加了對女性失業人員在生育期間的保障條款。根據修訂草案,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林應武解釋說,相關上位法只規定了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沒有規定女性失業人員生育期間的社會保障,不能很好地保障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女性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借鑒上海市、四川省、天津市的做法,修訂草案擬規定女性失業人員生育的加發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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