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由黃某和吳某投資設立,法定代表人為戚某。經查,A公司經營管理權實際上由黃某掌控,戚某只是該公司派駐外地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員,并不參與公司管理活動。
分析:
A公司的行為是否違法、如何定性處罰?執法人員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A公司的行為不違法。理由是: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對法定代表人虛假作出規定,只要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符合登記條件,沒有《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所列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法定代表人就是合法的。至于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是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屬于公司內部事務,相關法律沒有規定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處罰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A公司的行為違法,應予處罰。《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應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本企業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公司法》第十三條也明確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在本案中,A公司將一名派駐外地、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普通工作人員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由股東黃某掌控公司經營管理權,這說明并不是戚某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而是A公司故意申請登記一名虛假的法定代表人應付登記機關。A公司的行為屬于隱瞞重要事實、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工商機關應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定性處罰。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近年來,公司法定代表人虛假現象逐漸增多,有的把一般工作人員申請登記為法定代表人,有的甚至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身份證件申請登記注冊公司。登記虛假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為了逃避責任。在經營過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破產責任和刑事責任。如果公司從事走私、詐騙等違法活動,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可能因為單位犯罪而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公司破產,法定代表人在一定年限內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成立新公司。此外,還有一些人因為身份限制故意弄虛作假,欺騙登記機關。這種虛假的登記行為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應予以嚴肅查處。
□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工商局 賴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