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廣生代表指出 增加反對消費歧視規定 二維碼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高廣生指出,草案應增加反對消費歧視的規定。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高廣生建議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因民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國別、地域等歧視消費者,不得設定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差別待遇。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售后服務。其理由是:老人、兒童在消費過程中經常遭遇消費歧視,有些跨國公司對中國消費者存在歧視性條款。建議增加反歧視條款,以約束此種行為。另外,對經營者將整體商品或交易行為拆分成若干部分進行多次定價的行為也應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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