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國家賠償支付期限避免“私了”和追償形式化地方立法參與者詳解湖南國家賠償新規 二維碼
湖南出臺的辦法規定由財政直接支付,不僅能減少賠償費用被人為截留,支付時間經常被延誤、賠償“私了”等一些常見的問題和風險,也能相對節約支付時間,提高賠償效率 □本報記者阮占江 請求人從提出申請到獲得國家賠償費用最長不超過22天;申請程序和材料不齊需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財政部門接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后15日內將國家賠償費用直接支付給賠償請求人…… 經湖南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并將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對實踐操作中國家賠償費用預算不足、支付期限過長、追償流于形式等問題,作出了規制。 10月8日,湖南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向《法制日報》記者詳細解讀了辦法的一些亮點。 國家賠償新規“出爐”過程披露 “制定本辦法,主要是為了適應上位法調整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制度的需要,貫徹實施國家賠償‘一法一條例’,提高國家賠償費用的保障力度和使用效率,切實維護國家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10月8日,具體負責組織并參與立法的湖南省法制辦經濟立法處副處長張金波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介紹了辦法“出爐”的全過程: 湖南省財政廳成立了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工作方案,組織起草了辦法(送審稿); 湖南省法制辦收到辦法(送審稿)后,在湖南省政府門戶網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并書面征求了湖南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衛生廳等省直部門和省高院、省檢察院以及14個市州政府的意見;召開了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環保廳、省監獄管理局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同時,根據各方面意見進行了協調,會同省財政廳對辦法(送審稿)進行反復修改,先后六易其稿,形成辦法(草案); 辦法(草案)呈請湖南省政府領導審定后,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報湖南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文稿。2013年9月中旬,辦法經湖南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并將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立法規制國家賠償亂象 記者注意到,辦法雖然才13條,但對國家賠償費用的預算管理、支付方式、承擔和追償標準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與此同時,1997年7月11日發布的《湖南省實施〈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廢止。 “原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管理的方式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一定數額的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設立國家賠償費用專戶進行管理。多年的實踐表明,設立專戶管理國家賠償費用,存在大額財政資金沉淀、使用效益較低的缺陷。”張金波說,湖南省結合財政部《關于清理整頓地方財政專戶的整改意見》的規定,決定不再規定設立專戶管理國家賠償費用。對此,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確保及時足額支付。 “雖然國家賠償法第16條和第31條、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湖南省原來的舊規定也要求,故意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國家賠償的,追償費最高為本人12個月的工資收入;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追償費最高為本人6個月的工資收入,但在實踐中,存在難以區分故意和重大過失、操作性不強、難以實施的問題。”張金波告訴記者。 根據湖南省國家賠償費用承擔或者追償情況,特別是近5年來省、市、縣三級國家賠償費用承擔或者追償情況的抽樣分析,為進一步約束和規范公務員的行為,提高國家賠償本身應有的震懾力和威懾性,避免因承擔或者追償比例設定過低引發負面社會影響,辦法第9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財政部門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10日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6條、第31條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15%至全部國家賠償費用。單個有關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個人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不得超過湖南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財政直接支付提效率減風險 “國家賠償中的‘私了’現象已成為一種‘潛規則’。自國家賠償法施行以來,一些省市財政專列的國家賠償預算,基本花不出去,以至于一些地方在財政預算中干脆取消了‘國家賠償’這一專門的編目。而事實上,‘賠償’一直在進行,只是,賠償義務機關寧愿從自己的‘小金庫’掏錢埋單,也不向財政部門申請國家賠償經費。”有法學專家分析認為,國家賠償“單位私了”盛行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咎于國家賠償法將賠償責任主體和賠償義務主體混同。 此前,國家賠償法起草人、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也曾稱,按照錯案追究制度,去領錢就意味著犯了錯誤,要受到責任追究。不是沒有費用,是費用用不上。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教授曾分析指出,國家賠償“私了”的危害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是它的資金“體外循環”,離開了財政的統一監管,究竟該不該賠?該賠多少?用體外循環資金執行國家賠償,對財經秩序是個破壞;其次,國家賠償變成個人賠償會引發公職人員“不作為”現象,不利于公職人員、尤其是司法人員公正履行責任,不利于司法公正;另外,“私了”缺乏“標準”,完全是雙方討價還價的結果,容易引發司法腐敗,嚴重背離了國家賠償立法的本意。 “原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撥。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和條例規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財政部門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根據國家賠償法、條例的規定和湖南省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辦法第7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的有關規定,將國家賠償費用直接支付給賠償請求人。財政部門自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張金波認為,辦法規定由財政直接支付,不僅能減少賠償費用被人為截留,支付時間經常被延誤、賠償“私了”等一些常見的問題和風險,也能相對節約支付的時間,提高賠償的效率。 “在辦理時限方面,辦法有兩處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在申請階段,對于材料不齊的要求‘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之內一次告知賠償請求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二是從申請、受理到支付賠償的時間加起來不超過22天。”張金波認為,這不僅可以有效防止賠償義務機關的相互推諉和逃避,也能節省賠償申請人拿到國家賠償的時間,從而有效減少賠償周期長、過程繁瑣等長期制約申請國家賠償積極性的因素。 本報長沙10月8日電 制圖/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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