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出臺新購清潔能源汽車免予環檢 二維碼
□漫畫/高岳 □本報記者霍仕明 □本報見習記者韓宇 新購的清潔能源汽車和列入國家環保達標車型公告的新購輕型汽油車,辦理注冊登記時免予環保檢驗。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對機動車檢驗與治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智能管理 在檢驗與治理方面,條例規定,對機動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環保定期檢驗。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周期應當與安全技術檢驗同步。環保定期檢驗的方法與技術規范,由省環保部門結合空氣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污染防治等情況,按照國家或者省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實施。新購的清潔能源汽車和列入國家環保達標車型公告的新購輕型汽油車,辦理注冊登記時免予環保檢驗。 條例規定,機動車經檢驗不符合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環保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不得上路行駛。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營運機動車定期審驗合格手續。機動車環保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仍無法達到排放標準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強制報廢。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報廢機動車管理,禁止報廢機動車進入市場交易。 條例還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機動車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經濟鼓勵、限制行駛等措施加快更新淘汰具有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實行智能化管理,并可以在城市出入口和主要交通干道設置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自動檢驗系統。 實施監督抽測不得收取費用 在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環保部門應當與公安、交通等部門建立和完善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立機動車污染監管平臺,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污染防治情況。 條例還規定,環保部門可以采取技術手段對高排放機動車進行監督抽測。實施監督抽測不得收取費用。環保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污染投訴和有獎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舉報和投訴。受理舉報和投訴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環保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機動車污染監督工作。 明確行政管理部門法律責任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機動車和車用燃油、燃氣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進入污染防治限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兩百元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客運、道路運輸經營單位以及大型廠礦拒絕申報登記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萬元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裝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控制裝置,造成裝置失效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經環保部門監督抽測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維修、復檢;逾期不復檢的,由環保部門處三百元罰款;復檢達不到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撤銷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此外,條例明確了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相關法律責任,其中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兩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四萬元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者從事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維修治理業務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省環保部門取消其機動車環保檢驗資質,并處三萬元罰款。 條例還明確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相關法律責任,其中規定,環境保護、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經濟和信息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按照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的;不按照規定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及其檢驗行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或者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營運機動車辦理定期審驗合格手續的;違反規定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環保檢驗的;對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機動車和車用燃油、燃氣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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