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法全面保護古樹名木 一級保護樹齡300年以上古樹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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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張寧 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前不久通過《海南省古樹名木保護規定》。該規定提出對在古樹名木保護、科學研究和宣傳教育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規定將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古樹名木實行分級保護 規定所指的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樹木或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重大紀念意義的樹木。規定提出市、縣、自治縣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在古樹名木周圍醒目位置設立保護牌,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保護欄、避雷裝置等相應的保護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及保護設施。擅自移動或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及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規定對古樹名木實行分級保護:名木和樹齡在300年以上的古樹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一級保護;樹齡在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實行二級保護。如有損害,按照相應的級別采取如下處罰措施:砍伐名木或一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砍伐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移植名木或者一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每株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移植二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古樹死亡的,每株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剝損樹皮、動土傷根損害名木或者一級保護古樹的,每株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每株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剝損樹皮、動土傷根損害二級古樹的,每株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懲損害古樹名木行為 規定提出了禁止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砍伐;擅自移植;剝損樹皮、動土傷根;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敷設管線、架設電線、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漬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傾倒廢渣廢水等有害物質;刻劃釘釘、纏繞繩索鐵絲、攀樹折枝、使用樹干作支撐物或者懸掛物體;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另外,規定明確對于古樹名木造成損害的行為,由縣級以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根據情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敷設管線、架設電線、硬化地面、挖坑取土、淹漬或者封死地面、使用明火、傾倒廢渣廢水等有害物質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刻劃釘釘、纏繞繩索鐵絲、攀樹折枝,使用樹干作支撐物或者懸掛物體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工程建設避讓保護古樹 規定還明確了對可能影響到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部門在實施規劃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同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并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未采取避讓和保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提出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如果未經市、縣、自治縣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確認、注銷而擅自處理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每株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還涉及到對古樹名木保護行為的監督辦法:縣級以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損害古樹名木行為的檢舉,并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正凱編輯:陳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