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家稱“兩高”司法解釋劃清網絡言論權責邊界 守法者可暢所欲言違法者將寸步難行 二維碼
法制日報記者趙麗 連續幾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是網絡和現實社會中民眾熱議的焦點。 長期關注網絡謠言以及誹謗現象的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法律系副主任鄭寧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兩高’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將極大壓縮謠言類非法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播空間,在保護網絡言論自由與打擊網絡謠言以及誹謗等行為之間尋求一種有效平衡。”鄭寧認為,這部司法解釋為依法解決網絡空間的罪與罰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政策依據,進一步厘清了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劃定了網絡言行的法律底線。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也表示,“兩高”出臺司法解釋本身有助于規范依法行政,告訴網民和公權力機關自身的權責邊界,最大限度用司法手段打擊謠言,實現依法“打謠”的同時,充分保護公民合法的言論自由。 世界通例有“限制”的網絡言論自由 “可以說,在過去一段時間,我們對于網絡社會的管理比較松懈甚至處于自由放任的狀態。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是到了需要進一步管理的時候了?!编崒幷f,相對于廣大網民來說,網絡社會是相對自由開放的表達平臺,“所以導致一些民眾也沒有厘清網絡言論的法律邊界到底在哪里”。 同時,鄭寧向記者強調說,應該明確的是,在保護網民表達權與打擊網絡誹謗犯罪之間,“兩高”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致力于實現兩者兼顧和平衡,劃清了網絡監督與網絡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顯然,這些新規不僅需要廣大網民自覺遵守,更是對執法者的要求和考驗,需要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嚴格遵守,既要打擊網絡誹謗犯罪,又要保護網民的表達權、監督權。 “信息網絡上的‘言論自由’并非沒有邊界。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不會允許有誹謗他人的‘言論自由’。司法解釋厘清了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表達權和監督權。”鄭寧舉例說,“奧巴馬白宮遇襲”、“韓國藝人宋慧喬被包養”、“泰國國王健康堪憂”……在網絡社會,謠言很可能泛濫。是言論自由還是造謠誹謗?是道歉了事還是判刑罰款?如何判定,誰來判定,放眼世界,各國幾乎都開出了相同“藥方”——何以解“謠”,唯有法律。 “網絡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在很多非常重要的國際公約中也對這一點進行了明確,網絡言論自由也是要負有一定的責任和義務的。”鄭寧介紹說,美國設有電腦犯罪法、通訊正當行為法等130項法規,對包括謠言在內的網絡傳播內容加以規范。美國司法部門在十幾年前就已開始關注網上造謠案,且懲治力度和社會影響都頗大。近年來,美國司法部門對網上造謠的懲處有加重的趨勢。 在美國芝加哥大學攻讀碩士學位、目前正在北京休假的陶凱告訴記者,博客、微博、臉譜等新興社交工具是近年來美國網絡謠言的主要溫床。 “在美國這樣一個被認為是言論極度自由的國家,對于網絡言論也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即使是在網上匿名造謠,也不能逃脫法律制裁?!碧談P介紹說,曾有一個判例,美國女網民波特在其谷歌的個人博客中匿名抨擊加拿大模特科恩,稱科恩“有精神病、是個放蕩的女人”。科恩向法院提出起訴,美國地方法院裁定谷歌公司公布這個匿名博客的真實姓名。 回應誤讀公民監督權得到更強保障 網絡檢舉甚至是網絡反腐會不會因此“戛然而止”? 當這部以打擊網絡謠言以及誹謗等行為為目的的“兩高”司法解釋出臺之后,上述問題成為民眾關注的焦點。 “一定要明確一個觀點,即打擊網絡謠言并不是說網絡檢舉、網絡反腐就不允許進行了,司法解釋要打擊的是以網絡反腐之名行網絡犯罪之實的行為。”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志祥說。 鄭寧也向記者表示,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或者新聞媒體正常在網上進行輿論監督,這些行為屬于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是公民行使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重要手段,司法解釋的出臺對合法、正當的網絡舉報其實是加強了保障。 王志祥強調說,在實際中,很多信息,尤其是舉報腐敗的信息,在有關部門公布調查結果前,公眾很難明確真實與否,舉報人可能也會存在把握不準的情況,這樣就導致揭發、檢舉的部分內容失實。但是,只要不屬于故意捏造的信息,或者不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信息,就不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也指出,當前,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網絡反腐”、“微博反腐”,對于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鄭寧看來,除了網絡檢舉等網絡言論外,“兩高”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也對應該保護的網絡言論進行了有效保護。 “比如說公民在行使監督權的過程中,對于公權力的評價或者評述即使存在一些偏激甚至失實,也需要給予最大限度的寬容,而不是動輒以謠言論處,這個界限在此次司法解釋中得到了較好的體現。”鄭寧說,在傳媒法中有一種事實與觀點兩分法的理論,這也是網絡言論中的一種邊界表現形式。 “對于事實性言論的表達,要求必須是真實的,若存在虛假便屬于誹謗或者是謠言,是需要打擊的;但如果是觀點性言論,就應允許能夠較為自由的表達。這兩類是需要區分的?!编崒幷J為,在此次“兩高”司法解釋中著重涉及的關于主觀過錯以及危害后果的問題,這也是網絡言論是否過界的原則之一?!氨热甾D發了網絡謠言的網民,在不知道、不是明知是謠言的情況下,這就不需要追究責任。”鄭寧說。 “不可否認的是,危害國家安全、危害領土安全、危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衛生、危害他人的名譽權隱私權以及企業法人的商譽,還有導致國家機密泄漏、影響司法公正權威等的網絡言論,在國內外均是被限制的。”鄭寧說。 鄭寧向記者介紹說,一個國家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也會有出于國家安全角度的獨特判斷。此次司法解釋列舉了七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具體情形,而這七種情形無一不是觸犯到了一個國家和社會安全的基本底線。出現這種情況絕不是什么“不當言論”的問題,而是哪個國家都不能容忍的安全問題。 “只有厘清在信息網絡上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公民才能依法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只有根據時代發展要求,及時對可能危及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作出規制,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司法為民。讓守法者暢所欲言,讓違法者寸步難行,這是法治社會的共識,也應成為推動網絡健康發展的常識。”鄭寧強調說。制圖/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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