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近日公開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債券發行行為及貫徹廉政建設各項要求的意見》,要求認真執行黨風廉政責任制,防范企業債券工作廉政風險。
《意見》指出,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企業債券發行工作中,要增強依法行政和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要建立完善公開透明、責任明確的企業債券工作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研究建立發展改革系統企業債券網上受理和審核系統,著力推進債券發行審核標準、流程、環節信息公開,提高透明度。
不得干預發債企業選聘中介機構
《意見》要求,定期開展債券發行工作廉政風險點排查與梳理工作,檢查評估各項監管制度建立、落實情況和執行效果,健全完善內部防控制度,從源頭上加強廉政風險防范。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不得為發債企業指定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或劃定范圍,不得干預發債企業選聘中介機構,保證發債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選聘中介機構。地方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自行設定業務門檻,限制中介機構在本區域內開展業務。
不得私下接觸企業債券發行人和證券公司有關人員
《意見》要求,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債券發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企業債券發行人和證券公司有關人員,確有必要溝通情況的,應保證在工作場所公開接待。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進一步提高企業債券發行審核效率,嚴格按照公開承諾的時間完成相關工作。加強企業債券市場發行工作的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企業債券發行審核人員信用記錄制度和內審責任制。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債券發行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干預企業債券的正常發行銷售行為,不得幫助他人購買債券。
企業債券發行人應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投融資實際需求,合理制定企業債券發行計劃,公開、公正選聘各類中介機構,真實、準確、完整披露信息,切實防范償債風險。
《意見》要求,發行人選聘企業債券中介機構應堅持公開、公正原則,做到條件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其中主承銷商應采取招標方式選定。不得接受中介機構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以及宴請等。發行人及其利益相關方或主承銷商一般不得有償聘請中介類公司或個人作為債券發行的顧問或咨詢方。確需聘請的,需在募集說明書中說明聘請的必要性、提供咨詢服務的內容以及付費標準等。發行人不得與主承銷商等中介機構簽署根據發行審核批復時長確定中介服務費率的協議。
《意見》要求,中介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進行市場競爭,承攬企業債券發行相關中介業務。企業債券應以規范的簿記建檔等公開競價方式發行,主承銷商不得隨意配售債券。信用評級公司不得以高評級招攬客戶或“以價定級”。
工作人員不廉潔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意見》強調,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企業債券發行人以及承銷、評級、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要充分認識到企業債券發行工作中廉政風險防控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廉政風險防范意識和責任意識。對債券發行工作中出現的政府工作人員不廉潔行為,要按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或行政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由于制度不健全、領導監管檢查不得力,致使有關工作人員發生不廉潔行為的,追究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并責成該部門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暫停受理或批復有關發債申請。各類中介機構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通過誡勉談話、警告、通報、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暫停或終止其債券業務相關資格。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涉及違規違紀的,將暫停或終止其債券從業資格,并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記者 胡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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