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網上攻擊離職員工被判賠償 東莞勞資名譽權糾紛多發 二維碼
法制日報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鐘紫薇 員工離職與企業“不歡而散”,企業在知名網站上發布公告稱員工“嚴重違反職業道德”、“進行違法交易”進行言語攻擊,或是向同行企業通報作否定性評價。此后,該企業被法院判決賠償員工精神損失5000元。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日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該院在審理中發現,企業員工名譽權糾紛案件量有明顯上升的趨勢。 員工企業公告存攻擊性用語 羅某原為東莞市某纖維制品有限公司合伙人之一,在該公司負責銷售,后因故離職。 羅某離職后,該公司自2012年12月13日左右在其公司官網站及阿里巴巴誠信通網站發布公告,內容為:“羅××因在職期間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已離開我公司……但其還在利用我公司名義進行違法交易,為保障客戶利益,謹防上當受騙,請客戶、供應商及合作伙伴注意,謹防其打著我公司的名義進行違法交易行為,以免造成損失……” 羅某認為該公司以上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因此訴至東莞市第三法院,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向其公開賠禮道歉,承擔公證費822元,并支付其精神損害賠償3萬元。 羅某起訴后,該公司自行撤下上述公告。 企業發公告目的在自我保護 庭審時,羅某表示,自己并不存在任何違反職業道德和離職后利用該公司名義進行違法交易等行為,但該公司在其離職后,卻捏造上述事實并在公開的知名網站和公司網站上發布,這種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同時,因其仍從事銷售工作,該公司發布捏造信息的網站的訪問量非常大,已經給其工作造成了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 被告纖維制品公司則辯稱,羅某在其公司任合伙人負責業務工作期間,經常以公司的名義對外聯絡業務,但業務聯系情況并不匯報公司,聯系電話只是提供其個人使用的手機號碼。在其退伙離職后,上述情況仍然存在。由于羅某存在法律規定的競業禁止行為,并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出于自我保護,針對自己的客戶所發布的公告是基于事實,且所發布的公告內容范圍僅限于自己公司的網頁,針對的社會受眾范圍僅僅為公司的客戶,社會受眾范圍訪問量都非常小,社會影響范圍也非常小,也不會給羅某在社會上造成嚴重的影響。羅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法院企業用語含否定性評價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此前曾與羅某明確約定其對外開展業務時必需留存公司經營地址或者公司電話作為聯系方式。羅某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對客戶留存個人手機號碼及地址作為業務聯系地址,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羅某因故離職后,被告基于其有可能利用其任職期間掌握的客戶信息開展同業競爭的擔心,在網站上公告羅某已離職、其此后的行為不再代表被告公司、羅某此前所留手機號碼及聯系地址對公司不再產生效力的公告,屬正當行為。但被告在發布的公告中使用了“嚴重違反職業道德”、“違法交易”等屬于否定性評價用語,客觀上造成業界受眾對羅某評價降低,信譽減損,給其造成一定精神損害,理應賠償。 結合被告過錯程度以及原告受損程度,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公司應賠償羅某精神損失5000元。鑒于法院已判令被告向其支付一定金錢的經濟賠償,其精神損害已得到有效填補,故對于原告訴請被告賠禮道歉的請求不再支持。 東莞市第三法院通過調研發現,企業員工名譽權糾紛案件量明顯上升?!斑@與公民權利意識普遍增強有關,同時,企業對員工名譽保護意識淡薄、對員工缺乏尊重,也是該類案件多發的重要原因?!睎|莞市第三法院的法官說。
官方網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