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1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 ○ ○ ○ 年 七 月 十 日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1999〕183號《關于下級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確有錯誤,檢察機關抗訴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檢察機關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的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后,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復
主辦單位: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未經許可 嚴禁復制
主管機關:海南省司法廳、海口市司法局
?2013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備案號:瓊ICP備12002061號
本站信息僅供參考 不能作為處理法律事務的依據
正凱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