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草案擬整治“醫鬧”嚴禁在醫院違規停尸和私設靈堂 二維碼
法制日報記者劉百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程序。醫療機構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規停尸、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燃放煙花炮竹等……近日,《云南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草案)》提請云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該草案對近年來社會公眾所廣泛關注的“醫鬧”等醫療糾紛及其處置措施進行了規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副主任孟躍武作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時指出,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自1994年頒布以來,促進和保障了醫療機構的健康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民群眾對醫療衛生事業的需求和期望越來越高,云南省醫療機構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制定出臺《云南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為全省醫藥衛生事業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云南屬于邊疆、民族、山區、貧困省份,醫療資源分布不均,優質醫療資源匱乏,需要促進和加快發展。近年來醫療糾紛發生率呈上升態勢,一些醫院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水平不高、醫德醫風有待加強,少數患者對診療結果不能科學對待,甚至借助‘醫鬧’解決問題,這些問題要求我們進一步加強立法,通過立法對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置等進行規范。”孟躍武說。 記者注意到,該草案第四章用了6條內容規定了“醫療秩序保障”。其中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實防范措施。必要時可以在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或流動警務室。醫療機構應當落實警務室設置所需的辦公場地并提供必要的條件,配合公安機關妥善處置醫療機構發生的治安事件。 針對“醫托”問題,草案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用欺騙方法引誘患者及其家屬就診,獲取不當經濟利益等違法行為。對于“醫鬧”問題,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程序。醫療機構內,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規停尸、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燃放煙花爆竹等;設置路障或以其他形式堵塞交通、妨礙他人就診;限制衛生技術人員人身自由;尋釁滋事,侮辱、誹謗、威脅、恐嚇、傷害衛生技術人員;故意損毀或者搶奪、盜竊公私財物,其他危害醫療秩序的行為。 該草案還對規范醫療機構管理工作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進行了規定。 “截至2012年底,云南省醫療衛生機構數量達到23393個,總診療量達到2.01億人次,出院人數620萬人次,衛生資源總量持續增加,醫療服務效率不斷提高。 但醫療資源城鄉分布不均,優質資源奇缺;部分醫療機構管理混亂,醫療安全制度不落實;醫療事故時有發生,有的醫療糾紛因未能及時有效處理而導致治安事件的發生;醫療廣告、醫療機構名稱的發布、使用不規范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規范。”云南省衛生廳廳長張笑春在作草案說明時說。 張笑春表示,關于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執業許可,該草案對同一醫療機構設置區域內同類醫療機構的舉辦,引入競爭方式確定,且同等條件下優先配置社會舉辦的醫療機構;同時,對個人或者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申請人的條件、對設置醫療機構須提交的材料、審批程序及要求、對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條件、審查程序以及對醫療機構名稱的規范均作出了規定。 記者注意到,關于醫療機構的執業規范,該草案規定了醫療機構不得從事的行為和情形、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具有的情形和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及互聯網發布醫療保健信息的審批審核。例如,草案規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在診斷和治療中,應當遵守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核實患者身份及參保情況;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藥品、提供醫療服務,不得限制參保人員外購藥品和推諉、滯留患者;禁止偽造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單據、發票和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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