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 移交資產70余億元 二維碼
來源: 新華網 鐵路運輸法院與鐵路運輸企業分離,實行屬地管轄,是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措施。這項改革啟動后,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先后妥善解決了鐵路運輸法院改制所涉及的編制“三定”、人員過渡、辦公用房、資產移交、裝備標準、經費保障、案件管轄等一系列政策問題。 今年年初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鐵道部的要求,原隸屬有關鐵路局管轄的各鐵路運輸法院,分別啟動了一次性整體移交地方的工作方案。至6月28日,18個鐵路局、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簽訂移交協議。 改制后,全國各鐵路運輸法院隸屬關系按駐在地行政區劃改為地方管理,有關經費改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財政預算保障,所屬人員均按《公務員法》規定納入地方行政編制管理,法律職務的任免也分別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強調,全國鐵路運輸法院納入國家管理體系后,不僅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障鐵路運輸大動脈安全暢通的審判職責,同時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提升鐵路運輸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30日還公布了《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對改制后鐵路運輸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進一步予以規范,將于8月1日實施。 鐵路法院將可根據指定管轄受理非鐵路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