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依法將外商投資的公司類型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據其設立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后相應加注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國法人獨資)”、“(外國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外國自然人獨資)”、“(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臺港澳與境內合資)”、“(臺港澳與境內合作)”、“(臺港澳合資)”、“(臺港澳法人獨資)”、“(臺港澳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臺港澳自然人獨資)” 等字樣,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應加注“(中外合資,未上市)”、“(中外合資,上市)”、“(外商合資,未上市)”、“(外商合資,上市)”、“(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未上市)”、“(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上市)”、“(臺港澳與境內合資,未上市)”、 “(臺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臺港澳合資,未上市)” 、“(臺港澳合資,上市)”等字樣。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及其相關規定,在公司類型后加注有關分類標識(如 “(外資比例低于25%)”、“(A股并購)”、“(A股并購25%或以上)”等)。
對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變更登記時依上述規定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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