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施行法院拒絕無關“代理人”上庭 二維碼
如果藥家鑫案發生在今年,被害人張妙的代理人張顯,很可能連參與訴訟的資格都沒有,自然也不可能因此案謗滿天下。 因為今年起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對于公民代理人有了更嚴格規定: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而藥家鑫案中,被害人張妙的“律師”張顯并無律師資格證,也不是當事人近親屬,更不是什么當時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因此,不符合訴訟代理人的身份。 這兩天,在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中,江東法院依法拒絕兩“代理人”參與訴訟,原因就是不符合新民訴法58條規定。 記者了解到,這在寧波尚屬首例。 庭審現場 兩“代理人”被拒絕參與訴訟 2011年5月21日,黃某駕駛車輛從江東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茂興街交叉路口時,撞上在人行橫道上行走的李某。李某受傷,黃某車輛損壞。 交警認定,黃某負全責。經司法鑒定,李某的傷構成十級傷殘。 因與黃某及保險公司協商未果,去年12月底,李某將兩方告上江東法院,索賠殘疾賠償金等合計48000元。 在起訴時,李某委托朋友楊某、楊某某二人,作為一審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根據新《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中兩名所謂的“代理人”,不具備代理資格,法官依法建議二人退出訴訟。黃某心平氣和地接受了法官的建議。 最終,這個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 法官說法 與案件無關的普通公民不可作訴訟代理人 承辦法官說,此次民訴法的修改,刪除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作為公民代理人的資格,不再允許與案件沒有直接關系的“普通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從法律層面堵住了非法公民代理的渠道。這也是司法審判向著專業化、規范化發展的要求。 以后還有哪些人可以當訴訟代理人: 1.律師和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就是持有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指的是在鄉鎮、街道司法所從事基層人民調解工作、持有政府頒發的基層法律工作證件的人員。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這里所指的“當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和組織。“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其近親屬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范圍以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限。“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3.當事人所在的村委會、居委會、單位及一些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官提醒,雖然法律條文已有,但在利益驅動下,仍不免會有“黑律師”或“土律師”出沒。 法官建議,如果要委托律師作代理人,最好到正規律所。對于律所指派的律師,也要查看他們的律師執業證,并登錄市司法局網站予以核實;農民工等困難群體還可以向當地司法部門申請法律援助,不要冒險請所謂的可低價代理案件的“黑律師”。 限定代理人身份 體現司法專業化 1991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新《民事訴訟法》針對1991年《民事訴訟法》制定時,公民代理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公民代理人自身不懂法、無理纏訟、影響庭審、承諾包打贏、亂收費等問題,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刪除了隨意性較大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資格,同時規定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參加訴訟必須有書面推薦函,進一步完善了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規定,體現了司法審判向著專業化、規范化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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