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法制日報記者席鋒宇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對商品、服務欺詐性行為的懲罰力度。然而現實中,有些商品單價不高,消費者維權投入遠遠高于索賠金額。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會長楊立新建議,設立小額損害最低賠償責任制度,鼓勵消費者積極行使權利,獲得救濟。
反悔權必須規定但應設門檻
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楊立新說,這一條款規定了消費者的反悔權。反悔權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之后,法律給予消費者一個期間,消費者如果在這個期間反悔,可以無條件退貨,商家必須接受消費者的反悔,解除買賣合同。
楊立新介紹,在修改論證中,主張規定反悔權的觀點逐漸取得主導地位。最后比較統一的意見是:第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規定反悔權;第二,反悔權的適用范圍是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遠程銷售商品的交易活動,在這些交易中,消費者得到的商品信息不完善,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措施不完備,消費者享有反悔權是完全有道理的;第三,冷靜期的期間以七天比較適宜,在七天之內,消費者可以提出退貨;第四,也應當有例外,例如鮮活水產、食品等不宜退貨的物品,即使為遠程銷售,也不受反悔權的保護。
同時,楊立新建議在規定反悔權之后應該設定門檻,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正當權益不受到侵害。
小額損害賠償維護消費者權益
為了保護消費者,草案對欺詐行為的懲罰力度明顯加大。楊立新介紹,懲罰性賠償是此次修改的一個重大亮點。針對借用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進行“職業打假”現象的質疑,專家們大都認為其副作用是瑕不掩瑜,不能因此而否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重要功能。過去說起賠償解決的是產品和服務存在欺詐的情況,都局限在違約賠償方面,關于侵權賠償的規定雖然在食品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中有所規定,但都沒有明確。
“這次修法最大的變化就是從違約賠償過渡到侵權賠償,這是立法成果的一個很好體現。”楊立新說。
作為一名多年研究和關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學專家,楊立新一直都在呼吁相關法律中能規定消費者小額損害最低賠償責任制度。
楊立新說,小額損害也叫微額損害,是指加害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已經實際發生,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從數額上看明顯較小的損害事實。例如,變質的礦泉水、花生米對于消費者的損害,就是小額損害,其單價都不高,消費者就該種欺詐行為找經營者交涉或者到行政部門申訴,要花費很多的財力和精力,得到的賠償往往是一包餅干、一包瓜子,維權的投入遠高于“產出”;而對于經營者而言,獲得的非法利益卻是數萬倍甚至更多。“因此,我建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該在考慮設立最低損害額制度的同時,設立小額損害最低賠償責任制度,這樣可以鼓勵消費者面對小額損害能夠通過積極行使權利而獲得救濟。”楊立新說。
格式條款應當跟隨明確責任
楊立新說,草案要求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明顯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利益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同時,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的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存在上述內容的,應一律無效。
“但是這次修改也僅僅是強調了格式條款的一些要求,并沒有具體相關完善的內容。我們常說,不跟隨責任的義務就是軟義務,在實踐中觀賞性比較強。所以,還是希望立法機關可以考慮在規定格式條款說明義務的同時,也規定不履行此項義務的責任和處罰。”楊立新說。
楊立新還建議明確消費者的概念,擴大適用范圍,應該將類似大學食堂這樣的團體也納入消費者概念。
來源: 法制日報——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