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上午,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海南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放養畜禽、網箱養殖、旅游、游泳、洗滌、垂釣等活動行為。
《條例》共六章48條,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飲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庫、山塘、山泉、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實行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作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目標考核評價內容。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范圍,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將生態補償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江河流域上下游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之間可以協商簽訂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協議,并報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條例》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地下水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條例》規定,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有禁止行為的,責令整改、并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或者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有毒物質的,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行毒魚、炸魚、電魚等捕撈活動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建造墳墓的,處以每個墓穴一萬元罰款;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游泳、垂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中國新聞網
官方網址:
http://www.zkls.net
http://www.lwplawyer.com
http://www.hzhuawei.com
http://www.zklawyer.net